当“司法偏袒”成为虚假诉讼的温床:从“同案不同判”看司法公信力的流失
摘要: 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除当事人恶意串通、手段隐蔽外,一个更深层次且更为致命的原因是,个别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偏袒”现象。当法院未能保持中立,出现“袒护一方,坑害另一方”或“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它不仅纵容了虚假诉讼,更使其从一种诉讼欺诈行为,演变为对司法正义的公开嘲弄。这种现象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与革除。
关键词: 司法偏袒;同案不同判;虚假诉讼;司法公信力;程序正义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而公正的基石是中立。一旦天平倾斜,整个司法程序便丧失了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虚假诉讼,特别是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中,法院若不能明察秋毫,甚至有所偏袒,将产生比虚假诉讼本身更恶劣的后果。
一、 “司法偏袒”如何为虚假诉讼大开方便之门
1. 有选择地采纳证据(选择性失明): 这是最直接的偏袒。对于债权人(原告)提出的、明显存在疑点的借条或转账记录(如巨额现金交付却无来源、流水刻意制造等),法官不去深入审查其合理性与真实性,而是轻易采信。相反,对于债务人(被告)提出的合理解释或反证(如款项实为投资款、还款凭证、受胁迫证据等),则采取苛刻态度,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这种“你说我就信,他辩我必疑”的态度,实质上为虚假陈述的一方充当了“背书人”。
2. 违背常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普通民间借贷中,原告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偏袒的语境下,法官可能不合理地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例如,在被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款项可能为其他性质时,仍要求被告承担“证明借款关系不存在”的近乎不可能的举证责任,这实质上免除了原告的证明义务,使虚假诉求轻易过关。
3. “同案不同判”破坏法律的可预期性: 对于事实高度相似、证据情况雷同的虚假诉讼案件,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一个案件因法官明察秋毫而被裁定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个案件却因法官的疏忽或偏袒而获得胜诉判决。这种“司法彩票”现象,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更向潜在的不法分子释放出错误信号:虚假诉讼的成功率取决于“运气”(遇到哪位法官),而非事实与法律。这变相鼓励了投机行为。
二、 偏袒的根源:能力不足、外界干扰与腐败风险
“司法偏袒”现象的背后,是多重复杂因素的交织:
* 业务能力不足: 部分法官缺乏识别虚假诉讼的敏锐度和经验,未能从细节中发现破绽,其“偏袲”可能源于无心的过失。
* 外界不当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等,可能迫使或诱使法官作出不公的裁决。
* 极少数情况下的司法腐败: 这是最恶劣的情形,即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主动利用审判权为其“颠倒黑白”的行为保驾护航。
三、 危害的升维:从个案不公到系统性信任危机
当法院出现偏袒,其危害远超个案:
* 对受害方的二次伤害: 受害者不仅在实体权利上被侵害,更在寻求救济的最后一环——司法程序中被再次伤害,这种对制度绝望的感受是深刻的。
* 司法公信力的崩塌: 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并非源于抽象条文,而是源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个别案件的偏袒会经舆论放大,导致整个司法系统面临“塔西佗陷阱”——无论怎么做都会受到质疑。
* 法治基础的动摇: 当人们不相信法院能主持公道时,便会倾向于寻求私力救济或屈服于强权,社会秩序的根基将因此松动。
结论与对策:以制度的刚性捍卫司法的中立
杜绝虚假诉讼中的“司法偏袒”,不能仅寄望于法官个人的道德操守,必须依靠刚性的制度保障。
1. 强化审判监督: 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对存在明显偏袒迹象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坚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 推行司法公开: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法官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进行充分阐述,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
3. 落实司法责任制: 对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偏袒”行为,必须严格追责,形成震慑。
4. 提升专业能力: 加强对法官识别与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总之,法院必须是虚假诉讼最坚定的“拆穿者”,而非任何一方的“袒护者”。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司法偏袒,以“零漏洞”的标准完善诉讼程序,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土壤,重树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权威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