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有一类项目常被冠以“土地储备”的称谓,似乎反映出其与一般征地项目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许多被征收人对此也有疑问:土地储备项目需要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这些一般征地项目所必须要有的报批、审批文件么?土地储备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上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呢?本文,在明律师简单明了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说白了,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有规划,某块地将来要建设什么,但眼下没有具体的项目。于是就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先把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存起来”,回头再用。
那么什么样的土地能够被储备起来呢?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燕晓静表示,土地储备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从这一办法中可以看得很明确。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言,政府必须先依法征收土地,之后才能实施所谓的土地储备。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与土地储备之间没有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要征地,就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走报批程序,“一书四方案”和“征地批文”该有的都要有。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已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所列入,中纪办发〔2011〕8号文中所规定的“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标准不会因为项目涉及“土地储备”而发生任何动摇。实践中,以“土地X级开发”名义开展的项目比比皆是,广大被征收人完全没必要被这些复杂、多变的说辞、叫法弄晕,只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了解即可。只要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无证施工”等情形的,就可以发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从最朴素的角度看,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门的《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级别,也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它再怎么规定,都不能挑战、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土地储备,绝非征地领域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