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竟被判赔偿万元?!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加班对于当代劳动者来说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同时对于加班每个人也褒贬不一;

有人早已习惯了996的工作时间,他们认为可以增加自己的技能,加深和同事的关系,最重要的是提升自己的收入。

而有的人却喜欢朝九晚五双休的工作,更多的自由时间,陪伴自己家人才是首要目标。


而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件事,就是“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次的故事中的两位主角在扬州的某一家公司担任检验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过这两个人的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当时公司有一批货急需交付,需要他们加班来完成,他们在明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公司赔偿给了客户12万元, 公司一气之下,将这两位员工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公司不按时交货面临风险,依然拒绝加班,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那么劳动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法第41条是这样说的


同时第4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三类特殊情形


虽然我们平时认为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因为我们发放的工资待遇一般都称为加班费,但实际上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是两个概念。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加班费的标准:


那么为什么要设定加班费和延长工时的区别呢?

因为原则上用人单位有安排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的自主权,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用工权益。

用人单位不一定安排劳动者一定要遵守周一到周五休息的时间规定,可以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并予以调休,也可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给予300%的工资报酬,这应当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连安排职工上班时间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怎么维持下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面也有说法,其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休假,而不是职工什么时候休假都可以。当职工本人意愿和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有冲突时,应当遵守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

所以,安排职工加班或者调休甚至年休假,确实是企业的权力,如果这点也要经职工同意,真的企业就没法管理了。


因此法院判决2人赔偿公司1.8万元也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职工参加工作确实也不应当任性,可以在劳动法的合理条件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延长工作时间可以拒绝,但是加班和休息还是应当按照企业规定来的好。​

所以说,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是很重要的,有一个好的平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重中之重,像创就羚等平台的出现就很好地解决了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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