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作用臆说
——之生非惹事的根苗
张范津

客观作用之九——生非惹事的根苗
“酒色财气”四句判词曰: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财是下山猛虎,气是惹祸根苗。判词句句切中要害,可谓警人警世,发人深省。其实仔细琢磨酒在充当“穿肠毒药”角色的同时,又何尝不是生非惹事的根苗呢?
且不说屡有发生的醉驾肇事,致人伤亡这类事件,而聚饮喝酒致人死亡,岂不是更为典型的生非惹事吗?
据报载,2013年7月23日,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带领亲属前往镜泊湖风景区旅游,景区所属林业局领导在宾馆设宴款待,因大量饮酒,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付晓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干部。还有2015年11月,某集团军军长张岩与到访的某集团军两位原部下喝酒,致一人死亡。张岩受到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由正军级降至副军级,参与陪酒的师长盛海鹏降为副师免职。辛辛苦苦几多年,因为一顿酒,一下被打回到十几年前,惹事可谓不小,教训何其深刻。
更有甚者,有些人,酒杯一端,便自我膨胀,好像普天之下,除了老天爷就数他大,似乎所有人不但都不如他,并且都对不起他。于是郁积于胸的怨愤、不满情绪急速抬升,几近堤坝警戒线。如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时酒便成了摧毁其情绪堤坝的最后一滴水。酒助人威,人借酒势,继之上演的便是,酒中寻衅滋事,酒后逞强斗狠的闹剧,随后一桩桩血淋淋的恶性事件亦接踵而至。
酗酒误事,寻衅有责。酒精会麻痹理性,但不能麻醉法纪,酒后逞强斗狠,之后而来的法律制裁自不必说,而且罪有应得,可造成的家庭悲剧有谁去消弭?
所以《论语》有言“唯酒无量,不及乱” 就是说要做酒的主人,切莫做酒的俘虏,严防因酒乱性,否则一切都悔之晚矣。
2021年6月17日16:19:39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