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场或篮球场,如果对手恶意犯规造成己方人员伤亡,对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足球场或篮球场,若对手恶意犯规造成己方人员伤亡,对方是否负法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的犯规行为是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伤害己方人员,比如在篮球比赛中,一方球员故意用肘部猛击对方球员头部导致其重伤,这种情况下,犯规者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又或者,一方球员在足球比赛中,明知对方球员已经失去对球的控制且无任何防守动作,仍从背后恶意飞铲,导致对方腿部骨折,这属于重大过失,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如果对方的犯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在正常的比赛对抗中,因动作幅度、时机判断等因素导致犯规并造成己方人员伤亡,一般不认定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足球比赛中双方球员在争抢头球时,一方球员因起跳时机稍晚,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致使对方摔倒受伤,此时该球员的行为虽造成了伤害,但属于正常比赛风险范畴内的意外事件,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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