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操作指引

一、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依据       

1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核心作用:确立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法定要求,明确备案是进口食品准入的基本前提。

2行政法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核心作用: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备案流程,为进口商备案提供检验监管层面的执行依据。

0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核心作用:强化食品进口安全监管,明确进口商备案的责任边界和监管要求。

3部门规章

0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补充说明:经《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修订,现行有效。

核心作用:详细规定进口商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变更手续及备案信息管理要求。

4部门公告

05《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补充说明:现行有效,与海关总署249号令配套执行。

核心作用:明确备案申请材料、备案编号管理、进口记录与销售记录的具体填报要求。      

二、进口食品进口商经营食品种类       

1植物源性食品类

粮谷及制品类(如小麦、大米、面粉、谷物加工品等)

油脂及油料类(如大豆油、橄榄油、芝麻、花生等)

蔬菜及制品类(新鲜蔬菜、脱水蔬菜、蔬菜罐头等)

干坚果类(如核桃、腰果、葡萄干、坚果炒货等)

植物性调料类(如胡椒、八角、桂皮、香草等)

茶叶类(绿茶、红茶、乌龙茶、调味茶等)

可可及制品类(可可豆、可可粉、可可脂等)

糖类(白砂糖、冰糖、果糖、糖浆等)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未列明的植物原料及初级加工品)

2动物源性食品类

肉类(生鲜肉、冷冻肉、分割肉等)

蛋及制品类(鲜蛋、皮蛋、蛋粉、蛋制品等)

水产及制品类(鲜活水产、冷冻水产、鱼干、水产罐头等)

乳制品类(牛奶、酸奶、奶酪、奶粉等)

蜂产品类(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

燕窝产品类(干燕窝、即食燕窝等,按动物源性特殊品类标注)

药食同源中药材类(仅限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中药材,排除纯药用品类)

3加工食品类

饮料类(瓶装水、碳酸饮料、果汁、茶饮料、咖啡饮料等)

酒类(葡萄酒、白酒、啤酒、洋酒、果酒等)

罐头类(水果罐头、肉类罐头、水产罐头等)

糕点饼干类(蛋糕、面包、饼干、点心等)

蜜饯类(果脯、蜜饯、话梅等)

调味品类(复合调味料、酱油、醋、酱料、沙拉酱等)

巧克力及制品类(巧克力、巧克力酱、可可制品延伸品等)

冷冻饮品类(冰淇淋、雪糕、冷冻果汁等)

其他加工食品类(未列明的深度加工食品,如方便食品、膨化食品等)

4特殊食品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

保健食品(符合备案/注册要求的功能性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针对特殊疾病或生理状态的配方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如孕妇膳食补充食品、老年营养食品等)

5烟草相关品类

卷烟类(备注:烟草制品通常实行单独监管,需确认是否纳入食品进口商经营备案范围)

6其他专项品类

境外远洋捕捞水产品(备注:仅限合法合规的远洋捕捞水产品,需提供捕捞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材料       

1主体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备案主体合法性)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需包含“食品进口”“食品经营”等相关类目,确保与备案业务一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委托办理,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原件,按海关规范填写完整,关键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需与营业执照一致,文末加盖企业公章;附样表获取渠道: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或属地海关办事大厅领取)。

2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证明具备合规经营能力)

(1)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说明书(需明确核心部门:如采购部、仓储部、质检部、追溯管理部等,列明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控中的具体职责,例如质检部负责进口食品查验、不合格品处置等);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补充原内容缺失项,必备制度包括:①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②食品仓储管理制度;③食品追溯管理制度;④不合格食品召回与处置制度;⑤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需加盖公章并明确制度生效日期)。

3经营相关信息材料(明确备案经营范围与存储条件)

(1)拟经营的食品种类清单(需按前文优化后的“6 大核心品类”规范填报,列明具体品类及代表性产品,例如“动物源性食品类—肉类(冷冻牛肉、生鲜猪肉)”,避免笼统表述);

(2)食品存放地点相关证明(①自有仓库:提供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仓库平面布局图+仓储设施清单(如温湿度调控设备、货架、防虫防鼠设施等);②租赁仓库:提供仓库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方仓库产权证明+仓储设施说明,需确保仓库符合食品存储的温湿度、卫生等要求)。

4过往经营情况说明(按需提供,非强制但建议补充)

若企业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或销售业务,需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列明过往进口/经营的食品品种、进口国家/地区、年进口量(或销售量)、主要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若有海关备案或检验检疫合格记录,可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摘要),提升备案可信度。

5其他补充材料(根据海关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提供)

(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企业已取得,建议提供,无则无需提交,备案后经营需符合许可范围);

(2)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可向属地海关索取,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遵守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3)海关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如特殊食品经营相关资质、仓储场所合规性检测报告等)。   

四、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

核心操作:①确认企业资质合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食品进口/食品经营”,若委托办理需提前准备《授权委托书》);②备齐前文优化后的“备案材料清单”(电子版需加盖公章扫描,纸质版按需复印);③核对拟备案信息一致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营业执照、仓储证明一致)。

注意事项: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进口商,需额外准备对应专项经营资质文件(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2在线申请阶段

申报渠道(二选一,全国通用):

渠道1:“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模块);

渠道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食品化妆品监管”→“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栏目)。

操作要点:①按系统提示填写《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准确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品类(按优化后的6大核心品类填报)、仓储地点等;②上传电子版备案材料(清晰扫描件,文件格式为PDF/JPG,单个文件不超过5MB);③提交申请前预览核对,确保信息无错漏后确认提交。

3材料提交阶段

通用要求: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后,无需额外提交纸质材料(全国多数地区已实现无纸化);部分海关要求现场核验的,需携带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属地海关备案部门办理。

地方特殊政策(以深圳海关为例):

无纸化办理:无需现场提交,联系属地海关获取指定接收邮箱,将所有备案材料电子版(命名格式:“企业名称+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材料”)发送至该邮箱,邮件主题统一标注“【备案申请】XX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注意事项:材料发送后1个工作日内可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避免邮件遗漏。

4海关审核阶段

审核时限:海关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需海关提前告知)。

结果反馈:①审核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企业可通过申报平台下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凭证》;②审核驳回:系统会提示具体驳回原因(如材料缺失、信息填写错误),企业需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

5备案生效与后续管理

生效说明:获取备案编号后,备案正式生效,企业可开展进口食品相关业务(备案编号长期有效,无需年检)。

信息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品类、仓储地点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后30 日内通过原申报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海关审核通过后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注销:企业终止进口食品经营业务的,可主动向海关申请注销备案;海关发现备案信息虚假、企业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的,将依法取消备案编号并公示。         

样表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样表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样表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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