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众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3、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股份变有限,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无论是有限变股份还是股份变有限,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6、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7、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9、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的其他股东半数通过。)
10、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变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实行民主管理。
1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5、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如果拒绝需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1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7、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8、股东会行使的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19、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0、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1、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召集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3、股东会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4、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26、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报酬;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7、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召集的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召集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28、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职权: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决定聘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9、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30、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1、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或罢免;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权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其他。
32、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3、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一人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每一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4、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5、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过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36、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37、公司章程中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38、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决议通过之日六十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情况出现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39、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有公司住所。
40、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1、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3、股份公司章程应载明: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组成职权以及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通知与公告办法。
44、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5、以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46、招股说明书包括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7、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48、股款缴足后必须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49、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0、提前十五天将创立大会召开日期通知认股人并公告,应有代表股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51、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不设立公司。对上述决议,必须经出席所持表决人员过半数通过
52、不得抽回股本。
5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该向登记机关报送证券监督机构的核准文件。
54、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55、股份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年会,有下列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6、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7、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告;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提前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58、3%股份持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59、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的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到会议闭会将股票存于公司。
60、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6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半数通过。但修改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2/3以上股东通过。
6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63、股份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64、董事会应当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召开提前10日通知董事和监事。
6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10日内召开会议。
6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股份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的报酬。
67、股份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职 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设主席一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 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68、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9、上市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0、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72、股票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注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7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74、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75、经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认股书
7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但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的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77、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8、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9、董监高在任职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有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80、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下列情形:减少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8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2、不得担任董监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等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未逾五年;担任清算公司董事或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二十日应当将财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8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8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86、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