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法律网(陈少勇)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是由肇事方赔偿还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一直来,因各地的认识不一样,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判决由肇事方赔偿,有的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日前,随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落定,中院依法维持了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定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判决,此判受到了广大车主的欢迎。2014年10月31日,司机白某驾驶重型大货车在曲阳县一煤场装煤时,因观察不够,在倒车过程中,与党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党某所驾大货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曲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为白某负全部责任,党某无责任。党某车辆经物价部门定损为6万余元,经保险公估公司评定为车辆停运损失7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党某将白某告上法庭。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白某在永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同时,查明保险公司没有对其免赔事项明确说明。于是,法院判决党某的车损及停运损失全部由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宣判后,永安保险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答复意见,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另外,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故而,请求撤销曲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6年4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所判并无不当,永安保险公司主张的不赔偿停运损失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损车辆停运损失谁来赔?曲阳法院判决获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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