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式众筹与非法集资怎样区分?
从法律角度,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包括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中国式众筹因其独特的内在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规避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
1、面向熟人圈
中国式众筹通过熟人推荐和背书形成熟人圈,既降低了交易成本、选出了靠谱股东,同时也规避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法律风险。
2、人数不超过200人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中国式众筹作为一种股权众筹,200人是需要极其谨慎对待的法律底线。
3、不承诺回报
创业本身失败率就高,众筹出资人应该是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这一点与传统股权投资并无二致。
区分中国式众筹与非法集资,主要看这三条。
二、中国式众筹为什么具有抗风险能力
1、“小钱办大事、大钱办小事”
对个体而言,众筹是出小钱、玩得起,把项目大风险分解为个体小风险;对项目而言,筹资额远高于项目投入,保证不缺钱,允许走弯路,扛过风险最大的早期阶段。
2、独特的风险风险识别模式:200人把关
一个项目有多达200人看,即便会出现一些小问题,但不会犯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