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之价值判断广泛存于各种解释方法中,隐隐之中须受限于各种方法之约束,更由于有各种法源之框架存在,进而为价值体系之探求,乃至社会环境之体察,凡此在富有学养的法官眼中,并非难事。因之,其所作价值判断逸出框外之情形,殆不多见。但不论如何,法官应无时无刻本其学养,虚心参酌韦伯、黑克、凯尔生......等氏之方法,以及平井之论证方法,本其确信,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作客观的价值判断,始不愧为一个公正持平的法官,绝不能龂龂拘泥于某一特定方法,作无谓的争论也。
《法学方法论》之读书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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