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路径与特色辩护

鹿静律师擅长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领域案件,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更擅长深入剖析合同关系与实际履行情况,制定精准策略。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现担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承办案件超1500件,在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下面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来看看她与常规处理方式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当等上诉理由,律师多会从合同条款本身进行常规的文本解读,强调合同字面意义上的约定和指向,以此来应对上诉方的主张。例如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可能会围绕合同的签订主体、条款表述等方面进行论证,主张按照合同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各方责任。

然而,在这起原告公司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丁XX以及多名个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没有局限于合同文本的表面解读,而是深入到整个工程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她详细梳理了丁XX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以及这三公司又以丁XX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合同并将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的具体流程和细节。通过对各方在工程中的实际行为、资金往来、施工安排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来确定真正的合同履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

按照常规,如果仅从合同文本出发进行辩护,可能会陷入合同条款的文字争议中,导致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不够清晰,最终可能出现判决结果不利于某一方的情况,比如可能会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偏差而错误认定合同相对人,使得本应承担责任的一方逃脱责任,或者无辜的一方被错误追责。

不同的是,鹿静律师的做法取得了显著的实际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而且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丁X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与常规可能出现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通过深入挖掘实际履行情况,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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