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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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体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做出规定和指导,是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4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值无组织排放;

  • 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 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 采样频次的要求

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实际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7 现场气象条件的简易测定和判定

7.1 风向和风速的简易测定

  1. 风速风向表置于被测单位开阔地带,或高处(一般不超过15m)。

  2. 每隔1分钟读一个即时风向(精度5度)和风速(精度0.1m),连续测定10分钟。风向风速变化大,可延长测定时间。

  3. 计算10分钟平均风速、平均风向和风向变化的标准差(±S度)。

    适宜程度 c d
    风向变化(±S度) 30~45 >45
    平均风速(m/s) 3.1~4.5 >4.5
    大气稳定度等级 C B、A

    三项气象因子中的任一项达到d类,或者其中两项达到c类,则该次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取消,或更换时日。

  1. 除采样前进行外,还应在采样过程中重复1~2次,如发现风向有显著变化,应移动监控点位置后重新采样。

备注

  1. 新建记录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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