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或把握的本论

认识或把握的本论

一,认识或把握的类型

对人的所有活动或进行这些活动的意识进行概括,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主体对客体的。客体包括物质和当作客体进行研究的心理和意识。物质包括生命体,如人的身体。人的身体是医学的研究对象。

这一类中,既有认识也有把握,列示如下,有的后面举出相应的学术科目或类型,或者适用的领域。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医学。

主体对物质或工具的把握。

技术的开发或发明。

主体对技术的把握。

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

主体对客体心理的把握。

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经济学、社会学。

主体对客体意识的把握: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商业营销、宗教或政治宣传。

第二类,是主体对另一主体的。这一类都是把握,列示如下:

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合作:各种合同或契约所体现的。

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争夺:军事指挥、各种竞争或竞赛。

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支配:有人事权的领导。

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服从:被领导或被支配。

主体对另一主体的表现(用行动获取对方好的评价或喜爱以及进一步的奖赏性的回报):恋爱中的表现,工作表现。

其它的或特殊的,本书中特别论述家庭教育。

第三类,是主体自身的活动或意识,这一类也全是把握。列示如下:

1,对伦理道德的把握: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伦理意识,伦理学中的观念观点,人们自发形成的伦理道德意识,人们日常所说的各种伦理或道德价值观。

2,审美表达:文艺作品或文艺表演及类似活动中表达的审美意识。

3,审美接受:欣赏或鉴赏文艺作品或文艺表演及类似活动,对风景的观赏或鉴赏等。

4,对人生或生活行为的把握:人生观或人生哲学。

5,对事务性的无他活动或意识的把握,如学习或训练某种技能。

6,对倾向性的无他活动或意识的把握,如改变或改善性格特点的活动或意识。

5和6都属无他(不涉及他人或社会)的活动或意识。

伦理和审美意识,虽然要涉及到他人或社会,但由于它们都是作为价值追求的理想状态,或价值判断的标准,是由自己决定的,所以,它们也属主体自身的认识或把握。

对人生或生活行为的把握,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他人或社会,但它的内容实质只是思考和计划;一旦落实到行动时,就变成了主体对物质的把握、主体对客体意识的把握、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把握或者对无他的活动或意识的把握,所以它也应被当作主体自身的把握。

二,把握与认识的区别

“把握”与“认识”的关键区别:

“认识”追求“真相”或者规律性或确定性,除认知能力外,力求避免“主体”因素,虽然它是主体对客体的。

“把握”不同,它追求或意图获取的,是功利或价值,对价值的把握需要发挥它的主体因素。

因此,主体对客体或物质,如果目的是真相等,是认识;如果目的是功利或价值,则是把握。主体对另一主体和主体自身,虽然也要认识另一主体或主体自身的真相等,但认识只是基础,实现功利或价值才是它们真正或主要的目的,因此,这两类活动或意识都属把握。

三,认识和把握的不同性质

认识有真假的性质。把握有三种不同的性质:有效或无效、善恶及是否有好处之类、美丑及是否美好之类。

认识的“真假”的性质就是对错,从理性的角度来说,需要验证确认或判定。

把握有功利的性质,“功利性”就是是否经济、适用、便利、有效或高效等效果。

主体自身中的伦理意识或活动有善恶的性质。善恶主要或通常体现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在其它把握类型或其它领域,也有与善恶类似的性质,如合作的友善,争斗中人性的弱点或缺点。这种性质可以概括为对个人或人类是有好处还是坏处。

主体自身中审美的意识或活动有美丑的性质。美丑主要或通常体现在文艺领域、风景、个人长相等。在其它类型或其它领域,也有与美丑类似的性质,如人生的潇洒,活干得漂亮。这种性质可以概括为主体对对象的外在感觉是美好即心理的愉悦,或者相反。

主体对人生或生活行为的把握兼有把握的除真相外的三种性质,但在某一段时期或在某种情形下,他会以其中一种性质为主。

四,认识是把握的基础。

这一点在第二部分已有提及。

把握应利用认识的结论即已有知识或经验。这特别明显地体现在主体对物质的把握,尤其是各种技术活动中。

像商业营销、宗教或政治宣传,可以说一半属于主体对客体心理的把握,都需要利用心理学的知识。而心理学属于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

在主体对另一主体和主体自身的把握中,同样需要利用主体对另一主体或客体意识和对主体自身或物质的认识。

五,把握类型的比较

第一类型的突出特征是规律性或确定性。第二类型的突出特征是情商性,即所需能力是情商能力。第三类型的突出特征是“自身性”,即与他人或社会无关。

有些把握类型,如伦理、审美、人生,既有有功利性的目的,也有价值性的目的;有些把握类型,如主体对物质或技术的把握,对事务性的把握,只有功利性的目的。

六,六种因素

“把握论”有六种因素:目的及其性质,对象及其性质,主体因素,方法论,检验或评价,相信或接受。

对认识或把握的因素,除了列举和比较,还要论述其性质或要求。

目的,对象,主体因素,方法论,在主体对物质或客体的认识中,通过它们的性质相互联系在了一起。

客观性、物质性或客体性、真相及真实性或者规律性,这三种要求或性质是一回事——真相或规律必然是客观的,真相或规律性当然是指客体或物质的真相或规律;只是它们所属的实体概念不同:客观性是对认识主体的要求,客体性或物质性是认识对象的性质,真相及真实性或者规律性是认识的目的或者目标。而实证性是认识方法论的性质或要求,用实证的方法才最可能得出真相或规律。

而主体对物质或客体的认识或把握的结论经得起检验,才称得上正确、准确甚至精确;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把握和主体对自身的把握的结果或效果,经得起检验,获得正确、准确的评价,才是有意义的。

任何知识或经验、理论或说法,都有相信或接受的问题。迷信或盲信,有根据或证据或理由地相信或接受,两者有天壤之别。相信或接受应依据什么,应当怎样相信或接受,需要细加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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