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虚词,“等”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表示不完全列举,也就是说没有列举完,除了已经列举的还有其他的。二、列举煞尾,也就是说是完全列举。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大城市。(可查阅有关字典和词典)
我个人认为,等字的上述两个用法实际上是矛盾的。如果用在合同或法律法规条文中,则会引起争议和纠纷——原告说是完全列举,被告说不是完全列举(或者是反过来,视对谁有利而定)。当人们对某个字、词出现不同的理解或争议时,通常都是以国家权威的字典、词典为依据。当国家权威的字典、词典自相矛盾时,人们只有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了。
我个人认为,为了避免上述麻烦,有必要将“等”字的两种用法统一一下:在不完全列举时,后面用个“等”字,完全列举则不用“等”字。
当然,作为法律法规的条文,还是应该完全列举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