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准妈妈,我们知道的最多的是产假,其实,除了产假还有一些其他的福利假期: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假期和产假是不同的,今天来聊聊如何享有这些假期?
■产假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前假
产前假 2.5个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 1小时/天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假
哺乳假 6.5个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时间 0.5小时/天*2次*宝宝人数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今天对于属于准妈妈的假期就谈到这里了,如果上述信息对您有用,赶紧收藏转发吧!(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告知后马上删除。)
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劳动局的复函》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