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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