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年终奖、绩效奖在内的浮动奖金,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会面临较大的争议。很多用人单位往往认为:浮动奖金是单位根据综合效益情况、员工表现来酌情发放的,要不要发、怎么发、发多少都是属于单位自主经营内的权限,单位说了算。
不过事实果真如此吗?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都是怎么判的。
1、年终奖发放日之前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王某于2016年12月26日入职某公司,2018年3月31日王某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王某2017年度年终奖合计22万元未发放。
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奖金一节规定,“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因此公司主张不应发王某年终奖。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发放年终奖,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业绩的奖励,结合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及王某年终奖的计算周期,公司仅以王某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为由不支付其上一年度的奖金,系排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度年终奖金225903元。
评析:一般而言,年终奖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或者财务年度,只要做完了考核年度,那么按规定有就是有,按规定没有就是没有,这与发放时间早晚没有什么关系。
2、劳动合同没约定过年终奖,就没年终奖这回事情?
雷某离职后,与公司因为年终奖一事发生争议。不过公司一口否认了,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过年终奖,而且奖金发不发,属于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要根据公司计划、部门计划、预算、效益以及当时在职职工人数来确定。
不过,法院最终审理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年终奖,但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公司在2017年以年终奖名义向员工发放了该笔奖金,说明公司是有年终奖这回事情的。另外,法院也确认了公司向入职年份、岗位与雷某相同的胡某发放了年终奖,而雷某2017年绩效考核82分,属于合格。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雷某支付年终奖54000元。
评析:年终奖有没有,有多少,查一下公司工资发放记录自然就清楚了,和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毕竟事实胜于雄辩,劳动合同也没可能约定的这么细致。
总结: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年终奖发不发、怎么发,确实属于单位的自主决策权限。不过,对于一些较为正规的单位而言,为了规范年终奖的发放,一般都有相应的制度,那么应该说制度本身也是单位决策权限的体现,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即便没有相应的制度,那么通过历年的发放记录或者其他同事的发放记录,也能证明年终奖发放事实的存在。
对于劳动者而言,无非是证明两个问题,一是单位有年终奖这回事情;二是按照制度和考核,自己符合年终奖的领取条件。对于一,是否发放过年终奖,通过查询单位工资发放记录和其他同类人员,都可以获得证明;而对于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则往往需要单位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领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