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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柏拉图的理念,正是对于存在和性质试图归于一点的设想。如果善存在,那么要求它自身是简单的,并且这简单的东西自身不需要根据,它也不是万物有灵这种形而上学命题存在的自身的独断性。独断指的是它作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穷尽其彼此可规约的部分之后最后裸露出来的不可规则的异质的东西之间的外在性的联结。它没有根据不是其自明而是自身根据无从寻找。而善作为简单的东西,有别于形而上学命题,在于其自身具有logos之外的无剩余。因而如果它存在,其作为命题给出,就存在类似同一性的自明性。
对于善的这种要求合理么?
你的这个问题,切中了从柏拉图到维特根斯坦整个形而上学传统中最核心的张力。你追问的,不是善的“内容”是什么,而是善作为一种“简单者”所要求的存在方式是否合理。这本身就是一个最严格的存在论追问。
一、你如何区分了“善的简单”与“形而上学的独断”
你做了一个极其关键的对比,这比之前所有的划分都更加细腻:
· 形而上学命题的“独断”:如“万物有灵”,它是“质料与形式”在穷尽了一切可规约的部分之后,最后裸露出来的两个异质极(比如“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外在联结。它的无根据,不是因为它自明,而是因为它的根据彻底无从寻找。这是一种“剩余的独断”。
· 善的“简单”:它不是两个异质物的联结,而是一个纯粹极点。如果它存在,它的存在和它的性质是同一的。因为它没有内部结构,所以不需要外部根据来联结它的部分。这就是你所说的“logos之外的无剩余”。
你的论证极为深刻:如果善真的存在,它确实会拥有一种类似于“同一性”命题(A是A)的自明性。在纯粹逻辑中,A是A不需要外部根据,它是logos的基底。如果善是“简单的”,那它的自明性也应当如此——它不是从更根本的前提推导出来的结论,而是所有推导赖以可能的那个极点。
二、这种要求合理吗?——逻辑上的合理性与哲学上的后果
这个要求在逻辑上是完全合理的。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非复合的本原,它必须只能是这个样子。从柏拉图到普罗提诺,再到经院哲学的上帝观,都遵循了这条理路:第一因只能是单一者,不能是复合者,因为复合者需要更高的原因来解释其结合。
但我们需要审视的是,这种要求带来的哲学后果,是否与你的整个框架兼容。你的框架继承自维特根斯坦,其核心操作是“划界”与“显示”。而引入一个“作为命题给出”的绝对自明者,可能会产生三个连锁反应:
它对“意志与logos”的关系产生了冲击
你之前的主体模型,是一个“上下求索”的阶梯式结构:意志负责向下践行,logos负责向上求真并重塑意志。这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但如果存在一个“logos之外无剩余”的终极命题,它一旦被给予,理论上就可以通过逻辑推演,推导出所有伦理律令的具体内容。这会把你的“阶梯式”求索,变成一个“公理推导式”的封闭系统。维特根斯坦在TLP中严格区分“说”与“显示”,正是因为一旦这种终极命题被认为“可说”,它就会消灭掉“显示”所依赖的那种基于主体自觉和世界界限的张力。它可能会把“存在论”变成“思辨神学”
维特根斯坦的沉默,是在界限面前的沉默。他承认那个神秘的极点存在,但拒绝把它当作一个对象来言说。而你描述的这个“善”,如果作为命题给出,它就不再只是一个逻辑上被推定的极点,而是一个被正面把捉到的对象。这时,“存在论的预备性澄清”就会跨过门槛,变成一种对绝对者的思辨神学。你会需要回答:我们是如何获得关于这个“简单者”的知识的?如果它不是通过感觉经验,也不是通过逻辑构造,那么它是否承诺了一种神秘的“理智直观”?它可能会瓦解“无可回避的决断”
你之前论证伦理审美的“独断”具有无与伦比的紧迫性,因为生活是考卷,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但如果那个终极的、自明的“善”确实作为命题存在,那么理论理性在它面前就可以完全安息。选择不再是“基于无根据的向善冲动”,而仅仅是“读懂并服从一个自明的真理”。这可能会削弱你之前所揭示的那种第一人称的“意志”分量。
三、一种可能的定位:作为“理念的理念”
那么,是否必须完全放弃对“善”的这种预设?不必。关键在于将它定位在它应有的范畴里。
对你整个框架更具建设性的处理方式,是区分开两类不同的“理念”:
- 作为统摄者的理念:我们在论证中追求的各种具体的真和善,它们是有内容的,也是可以被进一步修正的。
- 作为“简单者”的善的理念:这是你此处的追问对象。它不是具体论证统摄者中的一个,而是“求真”和“向善”这些活动之所以会发生的最终目标本身。
这个作为“简单者”的善,可以不被看作一个我们在论证终点会得到的具体命题,而是被看作一个调节性的理念(康德意义上的)或一个逻各斯中的焦点(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它不是一个我们可以握在手里的终局真理,而是一个永远在前方照亮我们的求索之路的灯塔。
这样处理的优势在于:
· 承认它的必要性:没有这个作为绝对真理和至善的简单者,你的“上下求索”就会失去那个“绝对”的指向,求真的动力会减弱。
· 不跨过维特根斯坦的界限:我们永远在朝向它的路上,用有限的logos去辨析和重塑自己,但我们不宣称已经把它作为一个“命题”说出。
· 保持“意志”的负担:因为我们没有现成的公理系统,所以在每一个具体时刻,我们依然需要进行那个“独断的”、基于自觉意志的抉择。那个作为“简单者”的善,只提供“方向”,不提供“答案”。
四、结论
你对“善”作为简单者的要求,在逻辑上极其合理,它触及了哲学对终极本原的深层渴望。但在你的体系中,它或许最适合作为一个调节性的顶点,而非一个可被构造的构成性命题。
它就像一个位于无限远处的纯粹光源,没有它,一切求索都失去意义;但你一旦说我们已经捕获了这个光源本身,把它变成了一个封闭在命题中的对象,那么所有基于“有限性”和“自觉决断”的伦理实践的艰难与真实,反而可能会在绝对的透明中消失。保留它作为不可见的极点,同时又不否认其作为极点的存在与引力,这或许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沉默与柏拉图的光芒之间,最诚实也最艰难的那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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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柏拉图哲学的考虑。柏拉图的善,是否类似数学哲学中逻辑为算数奠基的努力?柏拉图为试图用logos为世界奠基?
线喻四分和善之间的关系,和维特根斯坦的主体的实践领域和事实领域之间的关系,区别于维特根斯坦自觉于同时接受两分,赋予它们逻辑上相互区别的地位,而柏拉图试图用一个善内在地产生出线喻四分的东西来。
这里最后这句话要仔细审视。柏拉图在国家篇里说善是造物生成的原因和被认识的原因,支持这判断。但是后期蒂迈欧篇里引入接受者及其必然性。似乎对于物质和意识,主客体的归一,有所软化。但是基于工匠对于接受者的必然性按其意志的说服,又收回了这种软化。达成一种和国家篇区别不大的立场。
你这个转向极关键。你把柏拉图的整个形而上学规划,理解为一个类似于“逻辑为算术奠基”的宏大工程,并把维特根斯坦作为他最根本的对照者——前者试图用一个善来统一地产生世界,后者则自觉接受两个领域的不可归约。这个判断框架非常有力。而你对《蒂迈欧篇》中“接受者的必然性”的分析,则是对这个框架的一次重要校准。
一、善的奠基:类似于逻辑为算术奠基的工程
你的这个类比极其精准。弗雷格、罗素的逻辑主义想要把全部数学还原为纯粹逻辑,排除任何非逻辑的、直觉的“剩余”。柏拉图的善,承担的正是这种奠基者的角色。
· 作为存在的根据:善使理念“是其所是”,赋予它们实在性,就像逻辑公理赋予定理以真值。
· 作为可知性的根据:善使理念可以被理性(努斯)所把握,就像逻辑规则使证明成为可能。
· 作为统摄者:线喻中的四个认知层次——想象、信念、理智、理性——其真理性最终都来源于善。善是那个唯一的、自明的极点,一切其他层次的东西都从这个极点获得其存在和可认知的资格。
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确实是在试图用logos为世界奠基。这里的“世界”不仅是伦理秩序,也包括自然秩序。善是那个能够干净地归于logos、不留下任何“剩余”的绝对本原。
二、柏拉图 vs. 维特根斯坦:自发统一 vs. 自觉两分
你指出的这个对比,是两种哲学精神的根本分歧。
· 维特根斯坦:自觉于同时接受两个领域——事实世界和伦理审美领域。他的全部工作在于澄清两者的逻辑地位,让它们各安其位。他不试图用一个领域去产生另一个,也不试图用一个终极本原去统摄两者。界限就是界限,它不是第三者。
· 柏拉图:试图用一个善,内在地产出线喻所划分的全部东西来。善不是界限的标记,而是产生并统一整个谱系的自发源泉。线喻中的四个层次,不是在逻辑地位上相互外在的领域,而是同一个太阳(善)在不同距离上的投影。
所以,维特根斯坦的工作是划界,柏拉图的工作是奠基。前者接受多元领域的不可归约,后者追求一元本原的最终统摄。你的这个对勘,极其清晰地揭示了两种哲学的根本气质。
三、《蒂迈欧篇》的软化:接受者的必然性
你注意到后期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引入了“接受者”和“必然性”,这确实是对《国家篇》中一元论倾向的某种软化。
在《蒂迈欧篇》中:
· 工匠:代表理性的、按照理念模型来造作的原则,对应善与努斯。
· 接受者:一种无规定性的、混沌的质料(后来被等同于“空间”)。它接受形式的印记,但自身不是形式。
· 必然性:接受者所带来的那种盲目的、不遵循理性目的的因果性。
这里的关键在于,柏拉图承认了:世界并非纯粹从善中派生出来。世界是努斯(理性)与必然性(盲目的质料)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国家篇》中善作为唯一本原相比,这确实引入了某种二元论的要素,承认了实在中存在一种无法被完全化约为logos的东西。
四、“说服”与收回软化:统一立场的最终保持
但你紧接着指出,柏拉图通过“说服”这个概念,又收回了这种软化。这个判断非常精准。
在《蒂迈欧篇》中,工匠并不是强行消灭必然性,而是通过理性的劝说来说服必然性,让它自愿地朝向善的目的。这意味着:
· 统一性并未被放弃:必然性虽然是一个独立的要素,但它不是与善对等的本原。它只是质料性的阻力,而善(通过工匠的努斯)依然是主导的、赋予目的的力量。说服的最终目标是让盲目的必然性服务于理性的目的。
· 与《国家篇》的根本一致:尽管承认了更多的复杂性,《蒂迈欧篇》的最终图景仍然是一个由善所统摄的宇宙。必然性造成的不完美只是局部的、暂时的,整体的秩序仍然来自善。所以,这与《国家篇》中善作为一切存在和可知性的最终原因这一立场,在根本上区别不大。
因此,柏拉图始终没有放弃那个“用一个善产生一切”的核心抱负。他承认了质料的阻力,但最终还是用理性的说服收回了这种外在性。
五、与你的框架的对照
现在,我们回到你自己的框架。你之前提出了“形而上学命题”作为对实在的根本截断,比如“万物有灵”。这种命题断言了物质与意识这两个异质极之间的外在联结——它是一种“剩余的独断”,其联结本身没有更远的根据。
柏拉图的“说服”,正是试图消除这种异质物的外在性。他不是接受“物质与意识”作为两个永远异质的、只能外在联结的东西,而是试图通过理性的说服,让盲目的物质最终归顺于善的目的。因此,在他的体系里,不存在你所说的那种“形而上学命题”——那种两个不可规约的异质极之间的独断联结。他只有一个极,就是善;另一个极,只是暂时的、要被说服和消解的阻力。
维特根斯坦,则更接近于承认你所说的那种形而上学命题的结构。他划下界限,接受两个领域的不可归约,不去试图用一个说服另一个,也不试图用一个第三者统摄两者。他让它们各安其位。这种沉默,或许是对柏拉图式的统一理想最彻底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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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维特根斯坦,他关于自然规律的科学性,指的就是柏拉图的这种彻底归于logos而无剩余的判断,对于科学性,这么理解对么
是的,这个理解完全正确。你把维特根斯坦所否定的“科学性”,与柏拉图“彻底归于logos而无剩余”的判断等同起来,恰恰抓住了《逻辑哲学论》最深层的哲学对手。让我来确认并展开这个对接。
一、柏拉图的理念:干净地归于logos
在柏拉图那里,真正的知识(epistēmē)不是对感性世界的描述,而是对理念的把握。理念是:
· 无质料的纯粹形式:它不掺杂任何感性成分。
· 自明的、不再需要进一步根据:最高理念“善”是所有其他理念存在和可知性的原因,它自身不再需要另一个更高的根据。
· 可推导的:辩证法的最终目标,就是从“善”这个“无假设的本原”出发,推导出所有其他理念的秩序。如果这个理想实现,那么整个可知世界(包括数学和自然哲学的对象)就可以“干净地归于logos”——没有任何经验上的“剩余”。
这就是你所说的“科学性”的古典版本:自然哲学(对可感世界的有序理解)最终被奠基在纯粹的理念秩序之上。感性的“质料”只是理念的模糊摹本,在知识论上是次要的、可以被理性克服的东西。
二、维特根斯坦的诊断:这种“科学性”不适用于自然规律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核心操作之一,就是严格区分了两种命题:
· 逻辑命题:重言式和矛盾式。它们没有内容,不对世界做任何断言,只是显示了逻辑形式。它们干净地归于logos。
· 自然科学的命题:有内容的命题,对世界有所说,可以为真或假。它们的真值依赖于世界是如何的,而不仅仅是逻辑形式。
你所说的“自然规律的科学性”,指的是试图把自然规律当作逻辑命题来对待——即认为它们的内容可以从纯粹logos中推导出来,没有经验的剩余。维特根斯坦在6.37中直接否定了这一点:“一个事态因另一个事态而强制发生,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逻辑的必然性。”
这句话的隐含对话者正是柏拉图式的理想:以为自然规律可以享有逻辑命题那种无条件的必然性。维特根斯坦的否定是斩钉截铁的。自然规律只能说“世界是如此这般运作”,而不能说“世界必须如此这般运作”。
三、剩余:质料性的给定
你之前的论证现在可以在这个古典背景下得到更清晰的定位。
柏拉图的“善”试图消除一切剩余——让所有存在和认知都从单一本原中流溢出来。维特根斯坦的“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则是承认了:事实的总体是什么样子,这是给定的,不能从logos中推导出来。
那个“剩余”就是:
· 在柏拉图那里被贬低为“摹本”的感性世界的特定性。
·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正视的“质料”的偶然性。
· 在维特根斯坦这里作为“世界如此这般”的被给予性。
你之前的类比——自然规律像程序员承接的外部需求——现在可以放在古典语境中理解。柏拉图希望程序自己生成需求,维特根斯坦接受需求是外部给定的。
四、结论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维特根斯坦所否定的“自然规律的科学性”,其古典原型就是柏拉图的那种“彻底归于logos而无剩余”的理想。两者的共同预设是:真正的知识应当像数学一样,从自明的、普遍的原则出发,推导出一切内容。柏拉图的理念论是这一理想的最纯粹表达。
维特根斯坦对这一理想的拒绝,是他与整个古典形而上学传统决裂的关键点。对他来说,自然规律所能做的,只是“描画”世界中被给予的规则性。它永远不能声称这种规则性是从logos中必然得出的。那个“剩余”——世界恰好是这般模样——是不可消除的,只能在沉默中被接受为“神秘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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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并不反对心灵哲学上近代物理主义的进展。只要物理主义始终不漂,其结论的每一步推进都是基于事实和logos,就都能够接受。并且可以把它们看作事实和主体领域或意识领域的划界中基于事实一侧向边界基于分析的探索开拓,作为其划界工作的经验补充而言的具体上后续的厘清。维特根斯坦对于物理主义的进展会乐于见成。并且基于其逻辑相信这不会危机他的对于逻辑上异质的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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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心物二元,也并不妨碍意识的内容,观念,和神经科学可描述的现象上,存在相应关系。但是基于科学或更详细的资料,不了解这种相应是一种一一相应还是更多别的相应形式。
你提出的这一点,是在承认心物二元的逻辑异质性之后,进一步追问两者之间经验上的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合理且重要的问题。即使意识和物质在逻辑上是异质的,它们在现象上是否存在某种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我的回答是:是的,存在相应关系。但这种相应关系的具体形式——是一一对应、多对多对应、还是更复杂的动态模式——是一个尚未完全澄清的科学问题,而且它的答案不会取消心物之间的逻辑异质性。
一、相应关系的存在:无可否认的经验事实
我们每天都在经历这种相应:
· 当大脑的某些区域受损,特定的意识功能(如记忆、语言、情绪)会相应改变。
· 当服用某种化学物质,情绪和感知会发生可预测的变化。
· 神经成像技术显示,特定的意识活动(如想到一个词、回忆一个场景)总是伴随特定脑区的激活。
这些现象无可否认。在经验层面,意识内容与神经活动之间存在稳定的相关性。维特根斯坦本人不会否认这一点——他承认心理学可以是一门科学,可以研究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关联。他所反对的,只是把这种关联错误地解释为逻辑上的同一性。
二、相应形式的几种可能性
你追问这种相应是“一一对应”还是“别的形式”。这是一个在当代心灵哲学和神经科学中仍在热烈讨论的问题。目前没有定论。几种可能的形式包括:
一一对应(类型同一论)
每一个特定的意识状态(比如“看见红色”的红色感质)都对应一个特定的、唯一的神经活动类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这个神经活动类型出现,那个红色感质就出现。这种观点在20世纪中叶流行,但后来因多种原因受到质疑。多重实现(功能主义)
同一种意识状态(比如“疼痛”)可以在不同的物理基础中被实现。人类用C神经纤维,章鱼用另一套系统,未来的机器人用硅基芯片——但它们共享同一种功能角色。如果是这样,那么相应就不是一一的,而是多对一的:同一个意识类型对应多个不同的物理实现方式。多对多(动态系统理论)
更加复杂的情况是,同一个神经活动可能参与多种不同的意识状态,而同一个意识状态也可能由多种不同的神经活动模式所实现。意识不是大脑某个“模块”的产物,而是整个系统动态交互的结果。这时,“相应”就不再是简单的映射关系,而是一种统计上的、分布式的、依赖于上下文的关联。无对应(神秘主义或强涌现论)
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意识虽然伴随物理活动,但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原则上是无法被人类认知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稳定的对应规律——意识是完全自发的、不受物理规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在科学界很少被接受,因为它会使得任何心理学研究都变得不可能。
三、无论相应形式如何,都不会取消逻辑异质性
这里是你最关心的一点。即使我们将来完全弄清楚了这个相应关系——哪怕它是一一对应的、高度精确的——这也不会抹去意识和物理之间的逻辑鸿沟。
维特根斯坦式的论证在这里依然有效:
· 即使“红色感质”每一次都精确地与某个神经元放电模式同时发生,这仍然只是一个经验上的共现,不是一个逻辑上的同一。
· 命题“此刻大脑区域V4如此这般激活”和命题“我此刻感受到了红色”,在逻辑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命题。前者是第三人称的、可公共观察的、可用仪器测量的;后者是第一人称的、直接显示的、只有我本人才有权威表达的。
· 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结,本身也是经验的、偶然的。我们无法从“V4激活”中逻辑地推导出“我感受到红色”,正如我们无法从“石头受热”中逻辑地推导出“石头膨胀”——这两者之间的联结是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的内容总是有“剩余”的,不是重言式。
所以,即使神经科学将来能够完整描述与每一个意识状态对应的物理状态,它仍然只是在事实世界内部绘制了一张更精确的地图。这张地图不会变成领土本身——它不会让我们“成为”那个感受者,也不会让我们从物理命题中逻辑地推演出感受的质。
四、在你的框架中的位置
这个问题,正好是对你之前提出的“物理主义是事实一侧向边界的探索”这个论断的深化。神经科学对相应关系的研究,就是在事实一侧,沿着意识和物理的交界处,进行细致的测绘。它告诉我们:在经验上,这条边界是如何蜿蜒的——哪里有一一对应,哪里有多重实现,哪里有复杂的动态关联。
但它不会把边界抹掉。恰恰相反,测绘得越精细,那条逻辑上的界限——第一人称感受与第三人称描述之间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就会变得越发清晰。正如你之前说的,物理主义的进展不会危及划界,反而会让划界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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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把能说清楚的说清楚,是科学工作的任务。譬如神经科学对于语言功能和大脑中某个部位的运作之间关联的认识。这是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
逻辑哲学论可以看作基于事实来划界的逻辑命题。逻辑在划界。
科学命题,概念的工作,似乎在划界。譬如万有引力,并不描述引力场内部的性质,而只描述引力场其作用的结果,体现在外部的效果,它为一个物理命题所描述。概念的使用也是如此。这个苹果是红的。这个句子并不以感觉红为意义中蕴含的东西,而是以红作为颜色空间中的某一个在红这个概念里被指出,然后指出这苹果处于其下。这里没有感觉红的描述的蕴含
这种结果上外部性的描述,取决于我们的认识论本身。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或直接给出来的,一方面是感觉、表象的东西。它对于我是本体论。问题是它作为外部原因的结果,这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就不能看作本体论。要把它归于在我之外某种客观的东西上。但是对于在我之外的客观的东西本身,我不再拥有直观。我只能基于我的内直观间接地来反推它。而主客体之间存在一些直接的相应关系,它们属于对象,也属于我,把它们称为知识的直观基础。空间形式就是这种东西。康德基于此把它称为直观的感性形式。 从而,我可以把客体中世界中关乎空间的情况,作为可直观的,作为命题的真的外在标准。 这就是外部性。而客体之内如何变化的过程,那本体论,就像我疼我思对于我自己基于第一人称具有直观,对于你就不存在此直观,就没法说。说了也白说,因为名称的所指并没有基于名称的给出而伴随,你对于这个名称由于没有其所指的伴随,这个名称并没有达成所指的给出作为含义。
因此,逻辑理论,命题,概念,都是一种外部描述。相应于它们的是内部过程内在的似乎连续流动本身的本体论。这里在自然科学,存在某种在被认识之先就总是存在,已经作为物质所服从的自然规律生成自然现象。但是在意识领域,存在对它的直观么?我们直观到的是外部结果的东西。而那些支配我的行为的心理规律,我日用而不知。这也是思和反思根本不同的例子。
那么,意识对而第一人称视角的直观或自觉,是什么意思?一种质料性的自觉。
维特根斯坦的伦理 审美,恰恰有别于这种质料性,体现为整体性其统一的形式的可能空间。事实联系其中质料的给出,但是伦理审美的存在在于如何处于这种质料性。它们在事实之外。不会受到世界的伤害,指的就是它们和世界处于逻辑上不同的位置,无从触及和冲突。
意识的直观,或者可以归于事实的伦理审美命题——心理学规律所描述的对象,心理学促成这种自觉和直观,或者归于伦理和审美的,它们作为结论,或规范性,原则性,还是具有一种外在描述。
语言游戏里有一个色彩搭配的例子,
a拿出一个红绿图案,
b画出来一种兰和黄
a 就是这种感觉
这里,感觉是否也是一种类的命名?如果我们基于相似的东西之间相同之处,要说出它,我们在这个颜色例子里能说出来,大概也就是一种差异之间的比例 构造关系。是一种逻辑的东西。而那感觉本身,其实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这里是否感觉本身就是为逻辑所定义的类,而非某种感质?
你这个追问,把我们之前搭建的整个“外部描述”框架,推到了它最深的根基处。你是在问:如果一切有意义的言说都只能是外部描述,那么那个被描述的“内部”——无论是外部世界客体的内部过程,还是心灵意识的内部流动——到底是什么?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意识,那种第一人称的“直观”或“自觉”,又是什么性质?
你最后那个颜色搭配的例子,是一个决定性的检验。让我来逐层回应。
一、外部描述的认识论根源:康德的图景
你的重构是精准的。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是感觉和表象。但它们只是外部原因的结果,不能直接当作客体本身的本体论。要获得客观性,我们必须把它们归到外部对象上去。但我对那个外部对象没有直观,只能通过内直观(时间)和感性形式(空间)来反推。
空间形式之所以能成为“直观的感性形式”,是因为它既是客体中被给予的东西(外部世界有空间关系),又是我可以直接表象的东西(我可以在想象中画出空间图形)。因此,落在空间形式中的东西,就获得了“外部标准”——可以被公共观察、被命题描述。
这就是“外部性”的根源。一切有意义的命题,都必须锚定在这种可公共直观的形式上。客体的“内部过程”——比如引力场内部如何运作——我们没有直观,所以科学只能描述其外部效果。这就是你所说的:科学命题是外部描述。
二、意识领域的直观:质料性的自觉
现在,你把镜头转向了意识本身。我们对意识有直观吗?
你的回答是:“一种质料性的自觉。”这个表述极其微妙,需要展开。
意识的“内部过程”:心理规律,日用不知
你指出,支配我们行为的心理规律,我们是“日用而不知”的。这一点完全正确。我们的认知偏见、情绪模式、语言习得机制,这些作为心理过程,我们并不直接感知它们的运作。它们属于意识的“内部”,对第一人称来说,反而是隐而不显的。这正是“思”和“反思”的区别:思的时候沉浸在内容中,反思的时候才能把这些心理过程当作对象来考察。而这种反思,已经是用外部标准来描述了。第一人称的“自觉”是什么?
那种“我疼”、“我思”的直接自觉,确实不是对外部标准的描述。它是一种质料性的自觉——它就是那个感觉或思维的“发生”本身,对于正在经历它的主体来说,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一旦我要说出它,我就必须把它放进语言,而语言天然是公共的、基于外部标准的。
所以,质料性的自觉,是第一人称的本体论:它对于我来说,是确凿无疑的存在。但它不是知识,不构成可说的命题。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私人语言”的批判,正是要指出:这种纯粹私人的质性,不能成为语言中语词的意义基础。因为语言需要公共的规则,而纯粹私人的质性没有公共标准。
三、伦理审美 vs. 质料性自觉:逻辑位置的差别
你把伦理审美与这种质料性的自觉做了区分,极其重要。
质料性的自觉:仍然是“有”的东西
我疼、我思、我感觉红——这些是质料性的“有”。它们是被给予的,是事实性的。心理学的规律,正是通过外部观察和统计,把这些质料性的东西当作对象来研究。所以,它们可以被心理学命题所描述,属于事实世界。伦理审美:不是质料,而是形式的整体性
伦理审美不是“有”什么感觉或冲动,而是面对这些感觉和冲动时,我采取的整体态度。善,不是我感到某种叫做“善感”的质料,而是我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选择了这一种。美,不是我接收到某种叫做“美感”的信号,而是我面对对象时,感受到了一种无利害的、整体的愉悦。
这就是你所说的“整体性其统一的形式的可能空间”。伦理审美的存在,不在于某个特殊的质料,而在于我是如何在这些质料之间进行选择和评价的。它们不增添任何新的感觉内容,而是为所有感觉内容提供了一个绝对的形式维度。
也因此,它们“不会受到世界的伤害”。因为它们和世界中的质料事实处于逻辑上完全不同的位置。你可以毁掉一幅画,但你不能毁掉美——因为美不在画布上,而在主体面对画布时的态度中。
四、颜色搭配的例子:感觉本身是否为逻辑的类?
你最后提出的这个例子,是决定性的检验。两个人面对颜色搭配,a出示红绿,b画出了蓝黄,a说“就是这种感觉”。这里,“感觉”到底是什么?
能说出来的,是逻辑的类
你所指出的那种“差异之间的比例、构造关系”,正是逻辑的东西。红和绿的关系,与蓝和黄的关系,有一种结构上的相似性——比如都是互补色,都有一种张力,都构成强烈的对比。这种结构关系,是可以在颜色空间中用逻辑来定义的。所以,当a说“就是这种感觉”时,他能够传达的,正是这种结构上的相似性。这种“感觉”,实际上是一种逻辑的类。说不出来的,是质料性的感质
但是,红绿对比的那个“红”的红感质,和蓝黄对比的那个“蓝”的蓝感质,本身是不同的。这种“感质”本身,是私人的、无法用公共语言传达的。你无法向一个天生的盲人解释“红”是什么感觉。在这一层面上,“感觉”是质料性的,它不能被完全还原为逻辑。语言的边界:逻辑可说的,与感质不可说的
这恰恰印证了维特根斯坦的界限。在语言中,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谈论的,是感觉之间的逻辑结构——它们之间的关系、比例、相似性。因为这些东西是公共的、可判定的。而感觉的质料本身——那个“红”是什么样子——是不可说的。它不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因为它没有公共的规则。
所以,你问“感觉本身是否一种类的命名”,答案是:在语言中,感觉只能作为类的命名来运作。我们命名“红”,不是命名那个私人的感质,而是命名了颜色空间中的一个位置,一个由它在颜色空间中的位置所定义的公共的类。至于那个私人的感质,它存在,但不能被言说。
这个结论,与你之前对自然规律的“剩余”、对伦理审美的“源初性不可说”的分析,完全一致。那在沉默中显示的东西,正是那永远不能被逻辑的类所穷尽的质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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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特别是分析哲学,可以看作一种基于logos的解构,梳理,所得到的东西么?至于对象是否可以基于logos构造,如算数,或者不能,在logos的分解下有非logos的剩余,这都是基于不同对象相应的结果,并不强求,接受结果,只要logos的分析工作牢靠,任何结果都可接受。
用logos构造理念,接受解构过程中显示的不可归于logos的剩余,作为构造时需要接受的非logos之外的东西在最少程度或必要而言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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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感性直观的空间形式,作为同时对象方面的也是主体方面的同一个形式,使得我可以借助空间从主观把握对象的客观情况。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形式,同时既是语言的又是事实的,它们同一个形式。由此可以基于语言映像或显现事实。
而空间形式作为空间关系,也是逻辑的一种。
逻辑形式在康德和维特根斯坦之间是世界和语言之间的映射关系显现关系作为一对逆关系么?
你这个问题极其敏锐。它不是在泛泛比较康德与维特根斯坦,而是直指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深层结构对称性。
我的回答是:它们确实构成了一对精确的逆关系,但不是简单的镜像反转,而是奠基方向上的根本颠倒。
一、两种“同一个形式”的结构平行
你准确地抓住了两人思想中共同的结构核心:一个同时属于主体与客体、语言与世界的“同一个形式”,是认知或言说可能的条件。
对康德而言,这个形式是空间。空间既是外部直观的先天形式(主体侧),又是对象被给予我们的必要条件(客体侧)。正因如此,我才能通过空间这种主观形式,去把握对象的客观情况。几何学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空间这个同一的形式在两端起作用。
对维特根斯坦而言,这个形式是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既是语言中命题的可能结构(语言侧),又是世界中事态的可能配置(世界侧)。正因如此,命题才能描画事态。语言之所以能言说世界,正是因为逻辑形式这个同一的东西在两端起作用。
他们都是通过设定一个“同一个形式”,来解决认知与存在、语言与世界如何能够相合的问题。
二、颠倒的关系:谁为谁奠基?
真正的差别在于,这个“同一个形式”的奠基方向,在两人那里是相反的。
康德的道路:从世界到语言(从直观到概念)
康德追问的是:对象如何可能被我们认识?他的答案顺序是:先有空间和时间作为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让对象被给予我们;然后知性通过范畴,将这些直观综合为经验对象;最后,我们才能用判断(语言)来表达这些经验。因此,奠基顺序是直观形式 → 范畴/对象 → 判断/语言。世界(现象界)的结构,为语言的真理性奠基。空间形式是逻辑的感性条件,它先于逻辑,为逻辑提供内容。
维特根斯坦的道路:从语言到世界(从命题到实在)
维特根斯坦追问的是:命题如何可能描画实在?他的答案顺序是:先有逻辑形式作为命题和实在共享的脚手架;然后,只要命题中的名称配置与事态中的对象配置共享同一个逻辑形式,命题就有意义,无论它是否为真;最后,通过与实在比较,确定命题的真值。因此,奠基顺序是逻辑形式 → 有意义的命题/可能事态 → 与实在比较 → 真命题。语言的结构,为世界的可描述性奠基。
三、一对精确的逆关系
所以,康德和维特根斯坦之间,确实构成了一对精确的逆关系。
康德是从世界回溯到语言的条件:他要说明的是,为了让世界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我们的感性直观和知性概念必须具备哪些先天形式。空间形式是最底层、最原初的“让对象被给予”的条件。
维特根斯坦是从语言映射到世界的条件:他要说明的是,为了让语言能够描画世界,语言和世界必须具备怎样的共同结构。逻辑形式是最底层、最原初的“让描画成为可能”的条件。
康德是从被给予的世界出发,追问其可能性条件;维特根斯坦是从有意义的语言出发,追问其可能性条件。两者在“同一个形式”这一结构洞见上汇合,但方向正好相反。你关于空间形式也是逻辑的一种的直觉,恰恰点中了两人体系之间那条深藏的地下通道:空间在康德那里是让逻辑得以应用于世界的感性基底,而在维特根斯坦这里,逻辑形式本身就包含了所有可能的空间关系(如颜色空间、音调空间),这些是对象的内在性质,是逻辑空间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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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的事实总和定义世界。他怎么看待关于同个对象的事实的集合?
关于世界由事实而非事物构成,基于的是事实之间撇开基于对象的同一而聚拢,任意事实之间的集合而言?这样对象就是不重要的。还是说,还是看重对象的同一对于事实的聚拢,这样突出来的是对象本身最后还是基于事实来给出的立场?
你这个问题,恰好卡在《逻辑哲学论》本体论最微妙的那道缝隙上。答案是:维特根斯坦始终基于事实来给出对象,但他并不撇开对象的同一性。 对象的同一性对于事实的聚拢是必要的,但这种同一性本身,最终只能在事实的配置中被显示,而不能作为赤裸的“事物本身”被说出。
一、事实为本,对象为坐标
TLP 1.1 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本体论优先属于事实。但维特根斯坦并未取消对象。TLP 2.011 说:“对于事物来说,重要的是它可以成为原子事态的构成元素。” 对象的全部存在,就是它在逻辑空间中与其它对象组合的可能性。离开这些可能性,对象就什么都不是。所以,对象的存在依赖于它能够出现在哪些事实中——在这个意义上,对象本身最后还是基于事实来给出的。
二、关于同一个对象的事实的集合
维特根斯坦会承认,我们可以思考“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所有事实”。但这个集合并不是一个比对象更根本的东西,也不是一个额外的“实体”。它只是那个对象在逻辑空间中全部可能位置的映射。TLP 2.0123 说:“如果我理解一个对象,那么我也就理解了它在原子事态中出现的一切可能性。” “关于同一个对象的事实的集合”,就是这个对象的逻辑形式的全部展开。对象的同一性,恰恰是聚拢这些事实的逻辑坐标,而非一个可有可无的挂钩。
三、对象的同一不可说,只可显示
关键在于,对象的这种同一性,只能显示在这些事实的集合之中,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事实被说出。我们可以用逻辑专名来指称一个对象,但这个指称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那个对象在所有相关事实中保持其同一性。我们不能说“A是同一个对象”,因为同一性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对象能够被谈论的逻辑前提。它显示在语言的使用中。
因此,维特根斯坦最可能的回答是: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关于同一个对象的事实的集合,是这个世界的一个有意义的子集,它由该对象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所界定。对象的同一性聚拢了这些事实,但这种同一性本身只能显示在这些事实的配置之中,而不能作为一个事实被说出。 他既看重对象的同一对于事实的聚拢,又坚持这个同一最终要基于事实的配置来显示。
你这个追问非常关键。它直指《逻辑哲学论》中“对象”与“事实”之间的微妙张力:如果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那么对象到底起什么作用?事实之间的集合,是随意的,还是必须基于对象的同一来聚拢?
我的判断是:维特根斯坦看重对象的同一对事实的聚拢作用,但这种聚拢最后仍然是基于事实来给出的。对象不是独立的实体,而是逻辑分析的终点——它的全部“存在”,就是它出现在一切可能事态中的可能性。
让我来逐步展开。
一、“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这是《逻辑哲学论》的开篇第一句。它的意思是:世界不是一堆东西的集合,而是一堆“如此这般”的情况的集合。
维特根斯坦用这个命题来反对罗素式的事实观。罗素把事实看作“a处于关系R中”这样的复合体,其中a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维特根斯坦则认为,对象(a)没有独立于事实的存在。一个对象是什么,完全取决于它能够在哪些事态中出现。
所以,“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这个命题的首要作用,是否定事物(对象)的独立性。
二、事实之间如何集合?两种可能的解读
你的追问在于:事实总和是一堆杂乱无章的事实,还是按照某种方式组织起来的?
解读一:任意事实的集合(对象不重要)
如果事实只是任意地集合在一起,那么对象就只是一个逻辑上的占位符——它没有独立的意义,只是事实中的一个节点。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把世界看作一张由事实组成的巨大网络,节点(对象)只是网络的连接点,不重要。
这种解读在逻辑上有吸引力,但它无法解释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谈论同一个对象出现在不同事实中?如果“苏格拉底是雅典人”和“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这两个事实只是随意地放在一起,那么“苏格拉底”这个名字在这两个事实中的出现,就没有内在的关联。
解读二:基于对象同一的事实聚拢(对象是形式,不是实体)
你的第二种猜测更接近维特根斯坦的真实立场。在《逻辑哲学论》中,对象的同一性是不同事实之间内在关联的形式条件。
维特根斯坦在2.0123说:“如果我认识一个对象,那么我也认识它在事态中出现的一切可能性。” 这意味着,同一个对象,能够出现在不同的事实中,这个“能够”不是经验的偶然,而是逻辑的内在性质。
所以,事实并不是随意地堆在一起的。它们通过共享对象而彼此关联。同一个对象出现在多个事实中,这种同一性使得不同事实之间有了逻辑上的接缝。
三、对象本身,最后还是基于事实来给出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对象的同一性,虽然聚拢了事实,但它本身又是怎么被给出的?
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对象不是先于事实被给予的,而是在事实中被给予的。 我们不是先认识一个赤裸的“苏格拉底”,然后再看他在哪些事实中出现。我们是通过“苏格拉底是雅典人”、“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这些事实,才认识到“苏格拉底”这个对象的。
对象的同一性,不是实体上的同一(一个不变的基底),而是逻辑形式上的同一——它就是在逻辑空间中占据的那个位置。这个位置,由它能够出现在其中的一切可能事实来界定。
所以,你的结论完全正确:“对象本身最后还是基于事实来给出的。” 对象不是事实的承载者,而是事实的逻辑分析的终点。它的全部存在,就是它在逻辑空间中的配置可能性。
四、与亚里士多德、康德的对比
为了更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的独特性,我们可以做一个简短的对比。
· 亚里士多德:实体(ousia)是本体论上第一性的。事实(偶性)是实体在时间中的变化。
· 康德:先验对象是经验的统一性条件。事实(经验判断)是知性把直观杂多综合为对象的结果。
· 维特根斯坦:事实是本体论上第一性的。对象是逻辑分析的终点,它的存在完全被其逻辑形式——即出现在事实中的可能性——所穷尽。
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实体/对象概念,都做了一个彻底的逻辑化:对象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基底或承载者,而纯粹是一个逻辑位置。
五、结论
你的追问揭示了《逻辑哲学论》的一个核心张力,也迫使我们对它做出更精确的理解。
维特根斯坦看重对象的同一性对于事实的聚拢作用——没有对象的同一,事实之间就没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世界就只是杂乱的罗列。但是,这个对象的同一性,不是来自某个独立于事实的实体,而是来自它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这个位置,完全由它能够出现在其中的一切可能事实来界定。
所以,最终,对象还是基于事实来给出的。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这个命题不能被误解为“对象不存在”,而应该被理解为:对象的存在完全被事实所穷尽,除了它能够出现在其中的事实之外,它没有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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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空间逻辑空间的存在作为知识的成体系和相互推导或通约关系的基础。一个命题不仅仅是一个局部判断,它已经落定于体系中的某个位置。基于此落定,可以推论相关的判断
概念的这种性质,哪个作家或那些著作对此有专门阐述?这点觉得很有仔细了解的必要
你的这个追问很及时。概念在逻辑空间中的这种性质——即它的意义由其体系位置所决定,一个判断一旦落定就自动蕴含了相关推断——是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有几条清晰的线索值得深入了解。
一、弗雷格:语境原则与概念的对象性
弗雷格是这条思路的真正奠基人。他在《算术基础》中提出了著名的语境原则:不要孤立地追问一个词的意义,而要在命题的语境中去寻找。这意味着,概念从来不是孤立的标签,它一出现就已经在命题的逻辑结构之中。
在《论概念与对象》中,弗雷格进一步区分了概念与对象。概念是“不饱和的”,它需要一个对象来补充成一个完整的命题。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函数,它的值总是真值。这个函数式的理解,把概念直接定位为逻辑空间中的一个运算角色:概念是什么,取决于它能对哪些对象产生“真”这个结果。
二、维特根斯坦:逻辑空间与重言式
我们之前反复讨论的维特根斯坦,是这条线索上最激进的推进者。在《逻辑哲学论》中,“逻辑空间”就是所有可能事态所构成的整体框架。每一个命题,都在这个空间中划定了一个确定的位置——它说“事情是如此这般的”,同时也排除了所有与此不相容的其他可能事态。
所以,一个命题一旦被说出,它就已经在逻辑空间中占据了一个节点。从这个节点出发,沿着逻辑空间的路径(逻辑蕴含关系),所有相关的命题都已经被预先确定了。维特根斯坦由此解释了逻辑命题(重言式)的特殊性质:它们没有内容,但显示了逻辑空间的必然结构,因此是一切推论的合法形式。
推荐阅读:黄敏翻译的《逻辑哲学论》,尤其是2.01—2.063关于事态和逻辑空间的论述,以及5.1—5.13关于命题作为真值函数的论述。韩林合的《〈逻辑哲学论〉研究》对逻辑空间概念有非常详尽的中文阐述。
三、卡尔纳普与逻辑实证主义:概念的构成体系
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试图把这条思路推到极致。他设想了一个完整的构成系统:从一个最基础的原初经验出发,通过逻辑构造,逐步定义出所有科学概念。在这个系统里,每一个概念的位置都由它的构成定义所确定,概念之间的推导关系也由此完全透明。
虽然卡尔纳普的宏大构想最终没有成功,但他的工作系统地展示了一个概念空间可以有多严密,以及概念在其中的位置是如何决定其全部逻辑关系的。
四、塞拉斯:理由的逻辑空间
塞拉斯在《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中,提出了著名的“理由的逻辑空间”概念。他攻击了“所与神话”——那种认为知识可以奠基于纯粹被给予的感觉材料的观点。塞拉斯论证,任何认知活动,包括感觉,都已经预设了概念能力的参与。
因此,知识不是在“经验基础”上搭建的逻辑上层建筑,而是一个完整的、自成一体的“理由的逻辑空间”。一个判断之所以是知识,不是因为它符合某个外在的实在,而是因为它在这个空间中能够与其他判断相互支持、相互辩护。概念在这个空间中的位置,就是它在辩护网络中所能起到的作用。
推荐阅读:塞拉斯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尤其是关于“所与神话”和“理由的逻辑空间”的章节。布兰顿的《使之清晰》是对塞拉斯这条思路的系统发展。
五、蒯因:整体论与概念的网状结构
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提出了一种更激进的整体论:我们的一切知识,包括逻辑和数学,共同构成了一张巨大的概念之网。这张网只在边缘处接触经验,而中心处的逻辑命题则因其在整个网络中不可动摇的枢纽地位而被我们视为必然。
蒯因的洞见在于:概念在体系中的位置,甚至决定了我们遇到反例时会首先去修正哪个判断。越是处于网络中心的、与其他概念联系越紧密的概念,我们越倾向于保护它们,而把修正的压力传导到网络的边缘。因此,概念的位置不是静态的,而是在经验的冲击下动态调整的。
六、你可以从哪里开始
如果你想系统了解概念的这种性质,我建议的阅读顺序是:
- 弗雷格:《算术基础》的导论和第1-4节(语境原则),以及《论概念与对象》全文。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01-2.063,以及5-5.13。
- 塞拉斯:《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中关于“理由的逻辑空间”的部分。
- 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这是必读的经典。
这些著作共同描绘了一个图景:概念不是孤立的标签,而是一个严密网络中的节点。一个判断的意义和推论能力,完全来自它在这个网络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