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体例之下商法之作为 - 草稿

民商合一,即民事法典包含商事法律,不另设商事法典的立法体例。作为一种制度架构,我们必须首先明晰其与对立面——民商分立思路的区别及民商合一思路的优缺点。

在民商分立国家,立法上一直主张民法和商法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民法侧重于对私法关系的一般调整,商法则侧重于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首先,其产生的背景是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商业特许主义,商人成了特殊的阶级。而近世以来这种基础不复存在(商业活动的限制极大地后退)。其次,商事活动较之民事行为的确有其需优先考虑和适用的价值,如效率主义和对意思自治的限缩。

而民商合一实则具有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冲突上的考量。商法尽管有以上特色,但仍属于市民法的分支,且敷设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要素始终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民商分设法典实无必要。而且在二者高度融合的情况下,该优先适用哪个法律依据呢?所以民商合一也有她的价值。

民商合一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下是有明显优势的:

一,配合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我国历代轻视民法领域的实践,“...自汉初驰商贾之律以后,四民受治于一法,买卖钱债, 并无民商之分”,在社会交易的惯性上,要使新制度熟练操作,需要一定的成本摸索。所以,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并无绝对高下之分的情况下,这是民商合一在“实然”层面的作为。

二,与中国法律体系相适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商事行为之限制急剧缩减,甚至在客观上需要冲破特许主义的束缚,开放竞争活力和深耕现代市场建设。由此,无论是国家根本法还是民事法律,都强调了对商行为的包容态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人人平等,民法层面的意思自治等。要重新创设商法典,必然与以上法律体系发生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互相打架的难题,造成混乱。所以,在“应然”角度,民商合一也有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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