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稿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经济社会学内容的梳理
(一)研究的内容及分析思路
韦伯的经济社会学是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如社会行动理论(行动目标、行动过程、行为方式、理性行动)、社会关系理论(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社会网络等),从超越经济学的视角即社会性的视角,也即把经济置于社会生活中进行研究,对实际的经济活动做出解释。韦伯在经济社会学有两大理论的基础,一是社会行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赋予意义的行动,另一方面是适应其他行动者的社会;二是秩序,简单地说行动在一段时间反反复复也就形成秩序。
在对经济社会学进行阐释时,韦伯依循的是从“行动”到“秩序”(或从经济行动到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社会行动到社会秩序)的分析思路,以及理念类型的分析方法。在这个思路中,秩序是被各种约束所环绕的,诸如习俗、惯例与法律,而这些约束又稳定着秩序。具体而言本文有两条分析的主线,一是从经济领域的行动出发,形成若干种经济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又表现出封闭与开放的经济关系,垄断主义与扩张主义的倾向,共同体满足其自身需求的不同形成五种类型,而这不同类型对需求的满足影响着重商主义资本主义。从经济领域分析完后,韦伯则把经济行动扩展到社会领域。其对经济与社会秩序关系的讨论,用个体到群体行动的分析工具,从社会行动出发,以家庭、家族共同体以分析的起点,逐步上升为越来越大的同体,论述更大的共同体形式。而群体的发展促使共同体财产法和继承权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这又进一步促进家族权威的解体,与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兴起。
(二)从经济行动到经济秩序
先看韦伯的第一条分析的主线。
绝大多数社会群体都会从事经济活动,只有在需求的满足要依赖相对稀缺的资源和有限的可行性行动,并且会引起特定的反应时,这才成为经济活动。韦伯区别两种类型的经济活动:一是个人自身需求的满足,二是通过控制和处置稀缺货物以营利。(理性的行动可能会以需求的满足或营利为取向,因此社会行动与经济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关系。)
由于各种共同体,大多与经济行动有关。韦伯在这里以经济关切为主或为辅或二者都不是区分了经济共同体、经济行为共同体和经济调节共同体。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意向,旨在获得纯粹的经济成就:满足需求或赢利的话,就会建立经济共同体;如果利用经济行为而旨在取得其他方面的成就的话,就是经济行为共同体。当一个共同体的规范调节着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它们的机构并不通过直接参与、也不通过具体的指令或禁令来持续指导经济活动时,就是一些经济调节共同体,包括所有的政治共同体和很多宗教共同体。
这些共同体对内对外又发展出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开放或封闭的经济关系。共同体中常见的制约经济的方式,就是通过竞争获利机会——对官职、顾客以及其他获利机会的竞争。如果在有限的利益空间中涌现了越来越多的竞争者,参与者就会设法对竞争加以约束。一般的做法是,利用一部分现实的竞争者的可辨别的、有别于他人的特征作为机缘,实现联合行动一致对外,尽管这些联合的竞争者们之间仍然是竞争关系,但是对外却变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时机成熟,这个利益共同体能够左右时局,他们会选择建立一种秩序,即通过正式的垄断限制竞争,这时利益集团就成了“法定的特权群体”,对此我们称之为封闭现象。“渔民合作社”、“工程专业毕业生联合会”都是如此,其目的都是对局外人封闭社会与经济机会,而确保自身的合法垄断地位。然而,这种机会也可能对内部人封闭,比如:轮换任职、轮流坐庄;可撤销的授予;终身授予;继承人制度或者允许内部转让,最后一种是持股数量受到限制,但股票持有人可以自由处置而不必征求其他内部成员的意见,如股份公司。
“封闭”向“开放”的转变:如果放开被占用的垄断机会用以同外部群体进行交换,从而变成完全“自由”的财产权,那么旧有的垄断性联合体就会灭亡。从历史上看,个人的财产权都产生于群体成员对垄断份额的逐步占用。各种群体在对外或者对内“开放”或“封闭”的程度上是有变化的。
类似开放和封闭的经济关系,就群体结构与经济利益而言,则是垄断主义和扩张主义两种倾向。如果群体的构成成分是具有某些共同的品质(经济资格、相似的职位)的人,那么就会产生具有特殊形式的垄断。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联合体,往往形成行会。而行会中满足某些资格的正式成员会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然而出于对有效业绩的关注,会限制能够获得特定职业和荣誉的候选人的数量。明显的,这种垄断主义的倾向以及类似的经济考虑则会阻碍群体的扩张。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代表群体利益为生。群体向某人支付报酬使之为共同利益而作为,或者该代表在其他方面得到报酬,那么一个联合体就逐步形成,并为一致行动的持续性提供强有力保障。而成员对共同理想的实质内容所抱的关切,表现为关心群体的存续和膨胀。因为群体成员的身份给了他有利的关系网,关心群体的规模,许多联合体会要求成员具有准入资格。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人们属于某个组织,只是谋求有哪些成员身份带来的可能具有经济价值的正当化的关系网。这动机本身刺激了群体本身的扩张,但是成员本身关注垄断带来的那些优势,尽力把圈子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以增强现有的经济价值。这就又阻碍的群体的扩张。
最后简单介绍经济与群体活动的另外一种常见关系:为了保持与扩大原本是非经济体的规模而有意识地成员提供经济利益,而建立经济组织。
一旦形成理性的联合体,社会行动将会具有一种确定的秩序以满足需求。有五种类型满足群体的需求:
1.集体性自然经济下的大庄园类型。成员必须提供固定的个人劳务。此外还需以固定的实物支付满足物质需要。
2.市场取向的摊派。通过摊派满足自身的需要。如强制税收。
3.为市场而生产。经营者出售产品与劳务并向所属的群体缴纳利润。
4.资助型。有能力的人以及在物质或观念上关心群体的人提供自愿的捐助。
5.与正面或负面特权相关的税负或劳务。A群体的垄断权得到保障,这种特权要求人们提供税负和劳务。B公益性派捐。(强政治性联合体)
满足需求的不同模式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结果,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会导致大程度的经济调整。垄断性需求的满足对私人资本主义有影响,既能够促进也能阻碍私人资本的形成。因为垄断为资本主义的经营提供足够的利润空间,但阻碍资本主义营利的利益。如果垄断得到国家的保护并因国家的保护而稳定下来,私人资本会遭到遏制。但是通过说收和市场来满足需求,这就意味着可以公开利用市场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通过货币税收,确保得到任何行政手段,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从社会行动到社会秩序
接下来韦伯把经济行动引入社会领域也即社会行动。他首先声明边界,仅关注普遍性的群体类型。家庭便是分析的起点。家庭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出现,各种群体关系也会随之出现。
家庭或家族,是夫妻关系,父亲与子女的关系的结合。然而建立在性别基础上得夫妻关系和生理学角度决定的父亲与子女关系,脱离了作为经济生活资料供应单元的家族,就是根本不稳定的。接下来是同胞群体。同胞群体的关键不是因为拥有共同的母亲,而是有着共同的生活来源。婚姻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以及包括父母、子女在内的社会化组织,而仅仅是没有被视为两性关系的对立面。婚姻的存在意味着:(1)违背妻子氏族或丈夫氏族的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将不会得到宽容,甚至会遭到报复(2)只有出自固定两性关系的子女才能因其出身而被视为某个组织——门户、亲属、宗教群体的平等成员。家庭的规模与包罗性是有变化的。但它是最为普及的经济群体,包含着连续而密集的社会行动。它是忠诚与权威的根本基础,这种“权威”分为两种:(1)产生于优势力量的权威(2)产生于实践知识和经验的权威。“忠诚”则是臣民对拥有权威者以及臣民之间的忠诚。就经济与个人关系而言,纯粹的家族意味着在对外关系上的休戚与共以及内部财产和日用品消费的共产主义(家族共产主义),他们共同居住,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甚至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虽然家族满足对货物于劳务的日常需求,但在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中,特殊情况产生的特殊需求需要靠超出单个家庭的社会行动满足,那就是邻里的援助。邻里群体仅仅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人们恰好彼此住的很近。意味着患难时的相互依靠,尤其是在交通技术并不发达的情况下。邻居是典型的扶危济困者,因而邻里关系就是一种博爱关系,是一种不含激情的、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关系。指导这种互助的普遍伦理就是“推己及人”,人人都有可能遇到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况,睦邻关系也并非仅局限于同等社会地位的人。邻里间的博爱情谊未必能一直持续,只要公认的行为由于个人恩怨和利益冲突而变质,相互的敌意往往会走向极端,且会旷日持久。这恰恰是因为敌对双方都知道自己违背了共同伦理而力证清白,也因为人际交往密切且频繁。邻里的社会行动不断变化而无以定型因此是开放的。邻里群体往往相互重叠,又与政治组织重叠,是地方共同体的天然基础。但这是政治社会学的范畴。
接下来是亲属群体。亲属群体并不是一种像家族或邻里那样的“自然”群体,它以大型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其他亲属群体为前提,是所有忠诚的天然媒介。它是一种保护性群体也是候补继承人的群体,其构成成分是分家或离婚而离开家庭的前家庭成员及其后裔。亲属群体成员禁止互斗,要承担血亲复仇的任务,内部的休戚与共可能比忠诚于家长制权威更加重要,比如遭遇损害时的集体自助。另外,亲属群体的组织方式和调整两性关系的方式非常重要,它对家族的构成和经济结构具有重大的影响。家庭内部对孩子的权威来自母亲还是父亲世系,决定着孩子能够在哪些家族享有财产份额,特别是获得这些家庭在经济、身份或政治群体内部所占用的经济机会。
经济、代表父权军事、政治群体会对财产法和家产的继承产生影响。韦伯首先对财产的重要形式土地,作了3点概括。一、土地是主要的劳动场所。耕作由女性承担,父亲则是军事装备等工具,儿女从母亲那里继承土地。这是最存粹的一种形式。二、土地被看作男性靠暴力赢得与捍卫的财产。没有武装的人,不能从中获取份额。于是儿子加入父亲的军事群体,就能继承父亲的土地。而母亲那里获得的则是动产。三、邻里始终控制着通过男人的劳动获得的土地。对未能履行联合体持续履行义务的孩子继承土地进行封闭。
当军人阶层的成员成了各地土地的所有者,家长制、父权制结构占支配地位。大帝国财产法不断向无限削弱父权的的方向发展。政治与经济群体干预形成婚生世系确定身份,旨在对婚生子女继承权给予保护。这里要提到嫁妆制度的影响,一、婚生子女获得了法律身份,成为父系财产独享继承人。二、丈夫经济地位由妻子嫁妆各部相同。
经济手段和资源数量的增长,生活机遇随之增长,加之家族成员能力和需求的发展和差异,个人越来越不满足被束缚在由群体规定的僵硬的生活方式上;子女继承财产和结婚而使分家变为可能,家庭规模缩小化;个体化生产使得个体不再从家族和亲属群体,而是从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政治权威那里得到保护。由于和外界交换而导致家族与家庭内部权威的瓦解,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与家庭内在地演化为大庄园并行不悖的。这里不仅指任何大家族,或者自己生产各种工农业产品的家族,而是君主、领主或者贵族的权威主义家族。它的主导动机并非从事资本主义的获利活动,而是以实物形式有组织地满足主人的需求。大庄园的本质就是有组织地满足需求,尽管依附于它的也有市场取向的经营。
(四)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
前面已经对韦伯从行动到秩序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下面来看环绕在秩序周围的,对秩序起稳定作用的“约束”的法律。(法律也是秩序,这里是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
法学和社会学有着不同着眼点:前者是用正确的逻辑赋予命题以规范性的意义,后者着眼于实际采取的行动可能和有效力的规范不一定相符。而视法律命题的经验效力为当然的法学家们,试图将正确命题组合进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系统中,这个系统构成了“法律秩序”,并且被认为决定着一个既定人群的行为。社会学的经济学考虑人的实际活动会受到经济生活的制约,“经济秩序”指称货物与劳务实际控制权的分配,是不同情况下因共识而对各种利益的加以平衡的特定模式。这里就需要讲二者之间联系在一起,就要从社会学意义上——从经验效力的角度——理解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不是人们在行动时考虑到的因素,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参与行动的人,大都不是把服从视为一项法律义务,而是因为环境认可这种行为并反对相反的行为,或者是习以为常的结果。这时候的法律更多的被看作习惯。
另外,当“法律”是有强制机器来保障规范的实施的,而这种强制手段可以是物理的或心理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可以运用在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能够到达的群体中时,即是真正的法律。如今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强制均由国家垄断,因此当某些事件发生时,人们大多会遵从官方机构发布的命令,不管是出于功利的、道德的或主观上习以为常的原因,还是由于害怕遭到外界的反对,都是因为有强制机器在背后发挥作用。
法律规范的经验效力会在许多方面影响到个人,特别是可以给人带来某些可计算的获利的机遇。一致同意达成某项规范的人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创造和保护这些机遇。这种机遇可能只是规范效力的副产品,也可能为个人提供一种保障,允许个人拥有为了自身利益而请求强制机器给与帮助的“权利”,也就是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请求法律援助。
依靠政治共同体的强制手段实施法律强制,就是“国家法”。如果保障“权利”的强制手段并不属于政治权威,而是属于其他权威——比如僧侣权威,就是“超国家的法律”。与暴力强制手段相比,有些非暴力强制手段有时反而具有更大的效力。比如开除出某个组织、共同抵制、来世善恶报应的威胁等,在某些文化情境中反而更有效。
韦伯进一步区分了法律、惯例和习俗。
法律、惯例和习俗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习俗指的是一种在常规状态下的典型的一贯性活动,人们总是习惯于这样做,并且会不假思索地模仿着做,是一种自发的群众性行为,而且很难发生变化。当行为的实施没有受到任何的强制,而只是最直接的反应,这就存在着惯例。习俗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调节着外在举止,而习俗调节着思想信念,如果把习俗变成法定义务而与实际习俗背道而驰,那么法律强制就很难影响到实际行为。对自然规范调整的内在服从实际上包含了非常明确的对创新的抵制。
那克服了习俗的惯性的革新是如何出现的呢?第一,灵感,通过剧烈的手段而产生的突然醒悟,使人意识到某种已经经历的行为是“应该的”。第二,移情或认同,即发挥影响者的态度使别人在设身处地的感受下接受这种影响。源于灵感和认同的革新可能产生共识并最终生成法则。当宗教信仰强烈或者受到利益驱动,可能会要求惯例不被颠覆,并把它置于强制机器的保护之下,也就是把它变成法。这表明,由惯例给予保障的规范可能向由法律给予保障的约束性规范过渡。
紧接着韦伯指出,以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从单纯的习惯向惯例的过渡以及从惯例向法律的过渡,其界限是变动不一的。
作了前面的大量的工作后,韦伯对法律与经济的最一般关系进行概述
1、法律不仅仅保障经济利益,而且保障各种多样化的利益,从最纯粹的保护个人安全的基本利益,到保护名誉的精神利益。
2、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秩序”可能会保持不变,经济关系却在剧烈的变动。
3、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可能会有相同的经济效果。
4、法律保障最广泛的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
5、在法律制度背后实施强制所能取得的成就规模,除其他情况限制,也受到行为的固有方式的局限。
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可能性程度,并不是一般服从法的强制的职能。
6、法律的保障并非对经济现象不可或缺,宗族的互助也提供财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