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VTPL的初始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主要特征是以交易为目的,所以其即可能是债权类投资,也可能是股权类投资,属于金融工具中一个兜底分类。,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科目)。
FVTPL的融资产的初始成本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一般为购买金融资产时所支付的交易价格;虽然可能包含债权类投资,但是短期持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对初始入账金额进行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 FVTPL的交易费用
不计入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科目。本身就是以短期持有或者交易为目的,因此其交易费用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纳入成本。 也可以理解为如初始计量时把交易费用计入成本,则后期就无法客观的反映公允价值变动。
借: 投资收益
贷: 银行存款
3. FVTPL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或股利
已宣告未发放的利息或股利是指购买之前形成的,在购买后很快就会发放的。 不属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进行处理。
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4. FVTPL的后续计量
例如,2018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债券面值1000万,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末付息一次的A公司债券,余期限为2年。 支付对价1020万,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未领取利息20万,另支付了交易费用20万。此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为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公司根据其管理债券的业务模式和该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债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18年1月1日购入时点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20-20)=1000
借:应收利息 20 (已宣告股利不计入成本,如果是股权投资为应收股利)
借:投资收益 20 (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与应收利息无关)
贷: 银行存款 1040
2)2018年1月10日,收到2017年下半年利息20
借: 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利息 20 (已宣告股利不计入成本)
3)2018年6月30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为1100,2018年7月10日,收到2018年上半年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100-1000)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损益类科目)
借:应收利息 20 (计提=面值*票面年利率*年数,不考虑摊匀成本问题)
贷:投资收益 20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利息 20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而 利息/股利收入/交易费用 计入损益类-【投资收益】科目;
4)201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1050万
借:公允价值动损益 (1050-1100)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借:应收利息 20
贷:投资收益 20
5)2019年1月10日,收到2018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利息 20
6)2018年5月10日,卖出债券对价1100万,其中包含1季度利息10万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50)50
贷:投资收益 (轧差) 50
5. 对损益的影响(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购入到处置,相关变动都计入了当期损益,所以对损益有影响的科目和金额具体是什么?
5.1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利息/股利收入+转让收益
5.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续期间公允价值波动
6.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收处理
6.1 交易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上计税基础是: 取得时点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交易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上入账金额是:取得时点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从会计角度, 交易费用进行了税前列支;而从税法角度, 只有在转让时才可以与作为初始获取成本,将差额进行税前列支;因此需要对交易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如果取得和销售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则不存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差异,无需调整递延所得税;
6.2 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也就是说,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取得的现金股利如属于免税收入,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
6.3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此科目无余额;
税法规定,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在处置时点, 处置价款-历史成本 的差额计入处置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的账面余额= 初始入账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税法上的计税基础= 初始入账成本+ 交易费用
例如: 当年税前利润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不含交易费用)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 交易费用5, 期初递延所得税科目余额均为0, 则,
会计账面=100+25,税法计税基础=100+5, 账面大于计税基础,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 所得税费用 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105) *25% =20*25%=5 (此处合并了初始计量和存续期间的变动,也可分别入账)
当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0+5-25)*25% = 45, 假设已经预缴30,则,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所得税费用=当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0+15)+5=50
=税前利润*25%= 200*25%=50,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费用保持一致;
6.3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时点投资收益=处置对价-(账面初始入账成本+/-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变动)
同时,以前年度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这个转入虽然不影响当期利润,但是可以明确地看出当期处置投资收益和持有期间累积投资收益;
税法上的投资收益=处置对价-(账面初始入账成本+交易费用)
如上面例子, 假设交易对价为150, 则,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50-(100+25)=25
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150-(100+5)=45
税法比会计上多确认了20的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出售后, 会计计入和税法的计税基础都是零, 所以递延所得税和期末余额也应为零。因此应调减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到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消失在处置后消失,以前确认的予以转回。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 所得税费用 5
假设处置当年税前利润为150, 则,
当年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150+20)*25%=42.5, 假设已经预缴30,则,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所得税费用=当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0+12.5)-5=37.5
=税前利润*25%=150*25%=37.5,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费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