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诈骗案定罪量刑引争议,精细辩护实现大幅减刑

该案例聚焦一起跨境杀猪盘诈骗、偷越国边境双重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清晰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关键证据涉及被告人在诈骗公司的行为表现、资金往来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既遂、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以及如何量刑等成为程序推进中的关键节点。贵阳王兴卫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为案件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张某涉嫌偷越国(边)境、诈骗罪一案中,202X年X月,被告人在他人以高薪报酬、报销费用为诱饵的欺骗下,与同案犯申办护照,并在对方资助安排下,从我国磨憨口岸合法出境至老挝。抵达后,两人被非法中介带入位于老挝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进入公司后,当事人才意识到身处诈骗窝点,但因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逃脱,被迫在该公司指令下参与针对美国女性的诈骗活动。在诈骗公司期间,被告人因内心抵触、消极怠工,始终未能完成任何诈骗任务,未实际骗得任何被害人财物。因其“业绩”不佳,长期遭受犯罪组织的殴打、体罚、电击等不法侵害,身体留下多处伤痕。 202X年X月X日,被告人趁公司管理混乱之机逃脱,通过向亲友借款办理回国手续,从磨憨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


安顺市XX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对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而本案辩护工作面临诸多难点与挑战。首先是对抗性较强的公诉量刑建议,建议刑期起点较高,与基于案情初步判断的“情节较轻”存在巨大落差。其次,在“已加入诈骗组织”的客观事实下,进行罪轻辩护存在定性难题,需有效区分被告人与积极主动的诈骗分子的本质不同。再者,争取“诈骗罪未遂”与“从犯”双重关键定性的法律论证难度大,既需要打破跨境电信诈骗中关于既遂的推定,又要论证被告人作用比一般“从犯”更小。此外,如何将“受骗、被迫、受害”等酌定情节,有效转化为法定或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在缺乏本地先例情况下,进行有效类案检索与说服也是实务难点。


针对上述难点,贵阳王兴卫律师确立了“事实剥离、情节分层、精准量刑”的总体辩护思路,并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在深入核查事实方面,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其被诱骗出境的详细经过、在诈骗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遭受的不法侵害细节、逃脱过程及归案情况,固定其主观认知受限、人身自由受控的陈述。细致阅卷,重点比对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笔录,特别是关于“被告人从未开单”的证言,以及人身检查笔录中记载的全身多处伤痕,将“未产生危害结果”与“自身亦是受害人”的形象具体化、证据化。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当事人在诈骗犯罪中,其主观恶性、行为主动性、实际作用与典型的主动参与、积极实施诈骗者存在本质区别。


在精准适用法律方面,贵阳王兴卫律师着重论证诈骗罪未遂,援引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并结合两高一部相关规定,强调“未实际骗得财物”是认定未遂的实质要件,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实施终了的未遂”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情形,应适用最宽的量刑减让幅度。同时论证被告人系从犯,从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行为表现、获利情况等方面,论证其明显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提出减少基准刑的具体建议。


构建系统的量刑情节体系也是重要一环。全面梳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严格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比例,对每个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幅度建议,并采用“连乘”或“分段计算”的计算模型,对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基准刑进行综合调节计算,使量刑建议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和可验证性。此外,强化类案检索与政策说理,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到多个在核心情节上与本案高度相似的已生效判决,并制作对比表格,直观展示类似情况下的判决结果,有力支持了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在辩护意见中专门章节阐述刑事政策,将个案的处理上升到贯彻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层面,呼吁法庭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案件处理结果呈现出显著特点,充分反映了辩护工作的成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量刑建议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内;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二个月至二十个月之间量刑。最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从结果对比来看,法院对诈骗罪的判决大幅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下限,完全落入辩护人建议的区间,且总刑期也完全符合辩护人提出的上限范围。这表明,法庭在犯罪形态和作用地位的认定上,实质性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从而在基准刑上实现了降低。判决结果与辩护人通过精细计算和类案支撑提出的量刑建议高度吻合,是对“精细化量刑辩护”模式有效性的直接肯定,证明了一份专业、详尽、有据的辩护意见能够显著影响法庭的自由裁量,将量刑活动从模糊的“估堆”推向相对精确的“计算”。


此案例对于办理类似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别是针对那些受骗、被迫参与且作用微小的底层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它确立了“实质危害结果”在跨境电诈骗案件量刑中的核心地位,强调对于未实际骗得财物的参与者,应严格依法认定为诈骗未遂,并适用相应的从宽处罚规则,避免了“一刀切”地按既遂或“情节严重”处理可能导致的量刑过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打击犯罪的精准化要求。同时,精细化、可视化量刑辩护模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将抽象的量刑情节转化为具体的百分比调节,并通过计算得出确定刑期范围,有助于提高量刑辩护的专业性和说服力,促进控辩审三方在量刑问题上的有效沟通与共识。此外,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个案中的灵活运用,呼吁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最后,它为处理类似受骗、被迫参与犯罪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辩护思路,通过事实梳理区分主观恶性,通过法律论证明确犯罪形态和地位,通过情节整合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最终实现罚当其罪、挽救个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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