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者的无奈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然而20年过去了,虽然依法执政,依法治市的口号不绝于耳,但在跟政府部门领导立法交流中,却发现很多领导基本的法律素养仍非常缺乏,既不清楚自己的行政职权的边界和来源,更说不清自己单位行驶职权的法律依据,甚至对本系统法律条文的理解都会有很大出入。能说清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的领导已经凤毛麟角了,哪怕突然有领导准确的说出地方性法规五个字,我都不禁要瞪大眼睛看去,崇拜许久。

实体法都已沦陷,还谈什么程序法,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变故,作为法制人只能再一次的无可奈何,毕竟几个月后这个机构将在政府的序列中被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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