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晟医生医闹事件分析在上班期间受到暴力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医护人员上班期间遭受暴力伤害算工伤吗?

1.法条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法律分析

首先,“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职工上班前的准备工作时间、下班前的收尾时间以及职工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加点时间。

在认定工伤时界定工作时间要把握以下三个特点:(1)相关性:即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从事的必须是本职工作或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活动。(2)效益性:劳动者所从事的是能为单位创造效益的活动。(3)受控性: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控制。其中,受控性是工作时间的根本判定标准。

其次,“工作场所”系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再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综上,该医生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受到伤害,显然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门诊诊疗是医生的正常工作职责,且发生在医院内,即工作场所。医生在门诊进行诊疗活动,是履行其作为医生的职责。尽管暴力伤害的直接原因并非诊疗行为本身,但暴力行为发生在医生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且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医生遭受持刀伤害,显然属于“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故构成工伤。


实务中常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1.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因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

2.在上下班途中,因劳动者本人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3.在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意外摔伤、被狗咬伤、被雷劈伤、受到暴力伤害等情形。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48小时后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5.非工作时间,在职工宿舍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他人发生暴力争执,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这三个条件。鉴于此,解决上述问题的焦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暴力冲突”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关键在于查明“暴力冲突”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且“暴力冲突”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连贯、不被其他私人因素所割裂的。

某判例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发生暴力冲突,系因双方在工作沟通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所致,认定为工伤。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因“私人恩怨”发生冲突,或者本次冲突虽因工作而起,但是存在“携带私情”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冲突发生后曾表明:早在本次冲突前双方早已结怨较深,且在本次的冲突中,双方均表达了对对方工作以外的不满,又或者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结怨后过了一段时间,一方故意再次找茬与对方发生暴力冲突,那么本案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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