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几个小问题

文/邓哲律师团队

这个游戏,将逐渐只容得下职业玩家。

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实施指引”)开始施行。在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的理解和适用上,有不少客户向我们提出了若干咨询问题,现摘取几个比较具有典型性的小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若被认定为普通投资者,想再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是否有时间间隔的要求?(因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转化条件比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要低)

答:

1、目前未见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在时间间隔上的明确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实施指引第32条之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需要在收到投资者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进行材料补交、参加投资知识或模拟交易等测试,因此该等时间在客观上必然成为转化程序部分的时间间隔。同时,我们理解,因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客观条件存在差异,进行转化就意味着相关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该等客观条件的变化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和立刻具备,因此,还是建议该等转化需要间隔一定的合理时间。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的客观条件(年末净资产、金融资产、个人年均收入以及投资经历年限)确实低于第八条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认定条件。但并非满足该等转化条件即可当然转化,根据实施指引第三十二条“关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遵循的程序”第(三)(四)款之规定,机构除核查普通投资者是否满足转化条件外,还应当“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即是说,该等转化不仅要求投资者自愿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机构对该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核,对其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核,对转化后的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判断,并且无论机构是否同意转化,都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与论证,而不能一概同意所有达到转化标准的投资者均予转化。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这也意味着机构所负担的审查义务其实并未减少,并且由于此部分的决定权被赋予机构,可以合理推测,若转化后的专业投资者被认定为不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机构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仅满足第十一条但不满足第八条规定之条件的投资者,要严格落实实质审查的要求,谨慎转化。

扩展阅读:

根据管理办法对转化条件的规定和实施指引对转化程序的规定,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

(1)投资者应当:

1)向经营机构书面进行申请(纸质或电子文档);

2)确认承担风险和后果;

3)提供证明材料。

(2)经营机构应当(此处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如有网络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问卷方式进行留痕):

1)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

2)通过投资知识方式或模拟交易方式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方面);

3)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

4)警示转化后的风险;

5)告知投资者申请转化的结果及通过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理由(纸质或电子文档)。

鉴于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将失去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审慎处理该等转化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除核查该普通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转化条件外,还应通过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的方式,进一步确认该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最终综合其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向投资者告知是否同意其转化申请。因此,相比于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的转化,即使符合相关转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普通投资者的转化申请。

二、管理办法第29条涉及“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是否是要求在投资者购买基金前的操作人员是两个人——投资者填写风评问卷的评分经办人员(包括一切评估环节的经办人员)与销售的经办人员应该是两个人?

答:

管理办法及实施指引中均未就“评估与销售隔离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详细说明或要求,但根据语义和“隔离”目的之理解,以及“风控制度”的表述方法,机构至少应当做到将评估环节人员与销售人员相区分开,最好还能做到场地与时间的隔离,以证明机构为贯彻落实适当性义务而建立了充分有效的制度。

同时,机构还可以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评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参照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关于风险测评的规定,在各环节中均保留经办人员与投资者签字,并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函。

扩展阅读:

根据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

(1)评估包括:

1)对投资者类型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三章);

2)对产品风险类型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四章);

3)对投资者类型与产品风险进行匹配结果的评估(见实施指引第五章)。

(2)销售隔离制度包括:

1)对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C1)的隔离(即不得购买高于其对应风险级别的基金产品,其仅能认购R1级基金产品);

2)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基金募集机构就销售行为按照实施指引及管理办法进行审核(见实施指引第四十八条);

3)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自身的销售行为的隔离(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指引第16条分号后涉及“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是否是指要求按分号前“录音或录像”标准留痕?

答:

从该条文语义来看,“全程录音录像”对应的是“通过营业网点进行告知、警示”的情形,而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则仅要求完善配套留痕安排,即不一定要以“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只要能够做到配套留痕即可。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至于什么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管理办法与实施指引都为明确说明,我们理解,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在贵司网站或销售平台中建立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的相关系统,并妥善保管其中数据。同时,留痕方式还取决于投资者在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操作方式。例如,当投资者确认信息是通过网络视频或音频对话方式完成时,则可能需要录像或录音留痕;当投资者确认信息是通过在线书面交流方式完成时,则可能需要对交流过程及交流文本留痕。

扩展阅读:

实施指引第16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本条款指的是在基金募集机构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要进行记录: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3)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记录方式为:

(1)现场记录:包括录音或录像;

(2)非现场记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留痕。

四、专业投资者是否能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是否可以直接购买所有风险级别的产品不用做任何声明、也不受任何限制?

答:

从目前规定(主要是实施指引第43条)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可以自行设置门槛和匹配度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类别细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其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若未进行细化分类的,原则上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级别的产品。

若按照管理人制定的专业投资者匹配制度,某投资者购买超出级别的产品时,仍应当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和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并要求投资者出具声明、承诺等对分类及匹配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证明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

五、是否根据目前规定可明确专业投资者无需分级?

答:

根据目前规定,对专业投资者分级没有强制要求。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管理的设置和匹配,但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2、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六、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涉及的年末净资产,可使用什么文件证明?

答:

关于年末净资产、金融资产、个人年收入等证明文件问题,我们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投资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法人可以提供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第三方机构印章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资产证明、基金份额持有确认函等)、加盖第三方投资机构印章的能够证明其投资经历的证明文件等;

2、自然人可以提供加盖其工作单位公章的最近三年的的收入证明、加盖第三方机构印章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资产证明、基金份额持有确认函等)、加盖第三方投资机构印章的能够证明其投资经历的证明文件等。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仅供探讨、学习之用,不得视为本律师团队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若有需要,仍应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联系,取得专业的行动指导或具体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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