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文是对理查德·蒂特马斯《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1]以及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2]两本书的读书报告。本文拟将对《社会政策十讲》中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思想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概述,并将《资本主义与自由》中社会福利措施有关部分与蒂特马斯的观点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进而对社会福利思想中所谓“左右两派”的价值基础、基本内容、相对不足等进行一个粗浅的比较与分析,以更好地理解社会政策(社会福利思想)的实质。
二、蒂特马斯其人及其社会政策思想
理查德·M·蒂特马斯(1907-1973)是英国社会政策的鼻祖,现代社会政策理论的创始人。在欧美学术界,蒂特马斯已成为社会政策与国家福利的代名词,成为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理论的一面旗帜,成为一种“理论典范”[3]。蒂特马斯出身贫寒,14岁以后即未接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后凭着自己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自己的学习,主动从事于社会问题研究,并逐渐有所成就,其研究成果使其逐渐在伦敦学术圈获得声誉,后被伦敦经济学院破格聘为社会行政系创系教授[4]。
可能与其出身和经历有关,蒂特马斯对社会公平抱着极大的关切,相信有效的社会政策(或者说福利制度)可以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而《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则是源自其在伦敦经济学院的一门导论课程,其中的十个章节即为十堂课的教学讲稿,浓缩了蒂特马斯的思想精华。在本书中,蒂特马斯论述了福利的主要话题,并对理解社会政策的关键问题做出了解答。
《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涵盖了社会政策的内涵、目标、功能、实现手段等各方面的内容。其基本逻辑如下:蒂特马斯在本书中提出一个重要概念“社会成本”,即在工业化迅猛发展、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的过程中,由于私人经济和社会活动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社会成本(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等)由所有成员不均衡地共担,而这种社会变迁的受害者则主要是穷人。面对这种情况,私营市场并不关切,甚至通过建立“不良保险对象”的标准而将一些弱势群体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以致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平等;而运用法律的手段无法查明社会损耗的肇事者,亦无法确定如何赔偿受害者,其在社会正义、社会效能和行政效率这三项准则方面都是失败的;因此,为了社会公平,必须借助于社会政策这一积极的行动工具,对社会成员做出差别对待,实现较大的再分配效应。在课程安排中,蒂特马斯还归纳出了社会福利政策的三个基本模型,分析三种不同的福利政策在实现再分配、扩大社会平等效果方面的差异。并以英国年金方案为个案,对英国工党和保守党的年金方案分别进行考察,探讨在不同的选择前提下所制定的社会政策的差异及其效果。
实际上,蒂特马斯的所有观点都立足于他对社会公平的极度关切,正如其所言,“社会需要做出选择,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出选择”,“社会政策完全是关于社会目的及其选择的目的”,这十讲的内容实际上阐述了蒂特马斯基于其对公平的追求所做出的社会政策“选择”。
三、《资本主义与自由》中的社会福利观点
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16),美国当代经济学家,以主张自由放任资本主义闻名,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消费分析、货币供应理论等经济学的诸多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经济观点。该书的主要观点为:竞争的资本主义——即通过在自由市场上发生作用的私有企业来执行我们的部分经济活动——是一个经济自由的制度,并且是政治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政府应当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而应当致力于市场的自由,社会也应当主要依赖市场来组织经济活动。
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本书中用两个篇章对福利国家的一些福利措施及其效果进行了讨论。弗里德曼指出,尽管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社会福利制度是出于善意的,但是这些福利措施在施行的过程中却往往实现不了预期的效果,甚至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例如公共住房政策可能导致居住拥挤、青少年犯罪行为增加,最低工资法导致工作能力弱的人失业等等。在社会保险方面,弗里德曼反对养老机构国有化,认为强制购买保险等行为是“为了避免1%的人施加于社会的负担,而限制了99%的人的自由”。此外,政府还造成了庞大的财政支出和繁冗的行政管理,但是其改善贫穷的效果却十分有限。
因此,弗里德曼主张通过鼓励私人慈善和负所得税等措施来减轻贫穷——而非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低效甚至产生负面效果的福利措施。
四、蒂特马斯与弗里德曼思想的比较
很显然,蒂特马斯与弗里德曼的价值取向有着十分鲜明的差别——蒂特马斯充满对社会公平的狂热信仰,而弗里德曼则高举着自由的旗帜,呼唤自由与效率。基于这样的价值基础,两位学者做出了各自的选择。蒂特马斯指出私营市场对于种族歧视、社会不平等等社会问题的漠视,强调只有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工具才能实现社会的平等;而弗里德曼则认为代表少数人的政府专断且常常做出愚蠢的决定,其政策常常背离初衷而造成恶劣影响,且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虽然表面上,这两位学者的观点尖锐地指向对方,但是通过以下对二者在相同方面的具体观点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其实可以发现,他们的分歧并不在于是非之分,而只是由于关切的出发点不同而造成的偏颇和取舍——如蒂特马斯所言“必须要做出选择”,在做出选择的同时,他们不得不忽视和舍弃一些东西——比如自由,或者平等。
1、政府的角色定位:社会耗费代理人or骄傲的家长?
蒂特马斯与弗里德曼对于国家和市场的角色定位的看法显然相反,但我们应当看一看他们这样选择的理由是什么。
蒂特马斯主张政府(亦可认为是民族国家)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积极的、主导的作用。其理由主要在于他所提出的社会变迁与社会成本观点。在蒂特马斯看来,随着现代化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一个人的消费可能减损别人的福利”,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承担他们生产与享用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成本或代价,而这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却给部分社会成员带来了相当的损失与不便。城市的空气污染、环境恶化,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更频繁的疾病和癌症……即是例证。受这些社会变迁的恶果影响的主要是穷人,或者说,在情感、学习、社会方面诸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蒂特马斯显然认为贫困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造成的,因此,社会要对此负责,政府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耗费代理人”的角色和责任,通过社会政策产生较大的再分配效应,使受到社会变迁损害的人得到相当的补偿,以社会政策作为对社会成员差别对待的工具,促进社会的公平。而私营市场——它在社会服务方面排除“不良保险对象”和变迁的社会事故,在面对时代种族关系、民族冲突等重要问题时采取回避和不作为的态度,因而并不能由其主导社会福利。
而在经济学家这里,社会成本的概念在一定时期是被忽视的,他们更关注个体的收益与经济效率,弗里德曼也的确没有对此表示出多少回应或者关切。弗里德曼所关注的是:过于追求平等的福利政策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政府在财政上的浪费,行政的低效和腐败;以及由少数人做出的政策决定往往得到事与愿违的结果。弗里德曼坚持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和私人企业争取顾客的竞争会促进现有的各种养老金契约的改善,以及增加各种多样化和差别性,以便满足个人的需要。同时还认为个人有自己犯错误的自由,政府有权使用强迫手段来阻止他去做他选择要做的事,亦即强制购买养老金这类行为是“家长主义的”、损害自由的。
政府是应当作为“社会耗费的代理人”主导福利政策还是应该摆脱“骄傲的家长”身份由市场来主导?蒂特马斯和弗里德曼在自信地做出选择的同时,亦有所舍弃——蒂特马斯舍弃了个人的自由,忽视了政府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同时对政府的行政颇有信心,相信通过将社会政策与社会行政相结合可以较好实现社会的目标;弗里德曼忽视了个人利益以外的社会耗费和经济学以外的社会问题,而相信市场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自由——获取幸福的自由或放弃所谓幸福的自由。
2、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利他与群体幸福or个人利益与幸福?
从两位学者各自的选择往深处回溯,其实涉及他们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看法。
蒂特马斯坚信人性中的利他主义,相信好的制度可以让人们相互友爱、大公无私,他认为好的制度应当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所有人的福祉——包括那些“失败者”的。蒂特马斯更关注的处于群体中的、社会中的个人——更接近于社会学的观点,他认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及其复杂的,市场和自由选择并不能让人凭借自己的能力摆脱困顿的处境,种族、家庭、教育甚至是思想观念这些复杂的条件会牢牢拽紧一部分人的脚后跟,让他们无法向上流动。因此,必须借由制度,一个普惠性的制度,同时又是有所侧重和倾斜的福利制度,来为这些贫困者提供保障。个人的困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造成的,而社会应当对此负责。
而弗里德曼则更像一个纯粹的经济学家,他更关注的是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与幸福——这种幸福,表现为个体的自由,自由主义的经济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即使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的强制措施人们做了违背其自身利益的事,而非建立消除冲突的结构,或者说服人们改变自己的利益观点。政府从一些人那里取走好处从而使另外一些人获得好处,而蔑视了人们增进自己利益的意愿和按照自身价值观所生活的意愿。弗里德曼强调自由,“耗尽他们的钱财和牺牲他们的生命的自由”,以及不愿意这样做的自由——这是精神意义上的利益,而他对一味追求狭窄物质利益的做法表示唾弃。在弗里德曼这里,“社会”是不在场的,在场的只是个人以及其崇高的精神生活。如后来贯彻哈耶克与弗里德曼思想的撒切尔夫人所说:“社会不存在,只有个人和他们的家庭”。
3、历史的回答:不同选择的结果
教科书上常要把蒂特马斯与福利德曼分别归于立场迥异的左右两派,蒂特马斯最为满意的、几乎由其一手建立的英国国家健康服务体系,在30年前被哈耶克等经济学家证明无效。70年代末,福利国家宣布破产,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由自由市场和私营企业主导经济发展,政府回归“守夜人”角色,蒂特马斯的思想被扔进了破旧的仓库,此后新自由主义当道,这带来了财富的增加和物质的丰富。但2008年汹涌的经济危机过后,弗里德曼所信奉的新自由主义又为人们所唾弃,蒂特马斯重新被提起。所谓的左与右,更像是殊途同归。历史在不同阶段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些选择带来过幸福,也带来过痛苦,那什么样的选择才能算是正确的选择?
我也粗浅地读了一点吉登斯的著作《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吉登斯看似提供了一个超越二元对立视野的、完美的选择。他在书中提出的各种美好的政治架构看起来令人心潮澎湃、包含期待。但是谁能确定这样美好的政治架构不存在内在冲突、能够恒常地给我们带来一个美好的社会呢?
五、总结
“社会需要做出选择——换言之,我们所有人都要做出选择——扩大政府还是扩大市场;扩大部分人的自由而牺牲其他人的自由;扩大给部分人的社会公义而限制其他人的自由;或诸如此类。”,蒂特马斯如是说;“均等显然与自由发生冲突。我们必须加以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可能既是均等主义者,又是自由主义者。”弗里德曼如是说;社会福利的源头其实是关乎“如何实现一个好社会”的价值选择,但其出发点始终是人们对美好社会的哲学构想,是柏拉图为了追求至善而建构出的理想国。它们可能被视若珍宝被加以实现,也可能永远淹没在历史的洪流之中,我们无从评价其对错,但能从书本中聆听这些学者们为了人类的福祉而发出的激情澎湃的呐喊——我觉得,这便很好了。
参考文献
[1]理查德·蒂特马斯.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M].江绍康,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
[2]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刘继同.”蒂特马斯典范“与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综介[J].人文杂志, 2004(01):52-59.
[4]鲁伊.重访蒂特马斯[J].三联生活周刊, 2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