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引发故意伤害:从普通纠纷到刑事犯罪的警示
生活中一句口角、一次肢体顶撞,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刑法,从普通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犯罪。近期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就因日常停车的小摩擦引发,最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5.3万元取得谅解,获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今天就结合这起真实案例,聊聊故意伤害罪那些事,看完别再因一时冲动酿大错!
一句口角,小摩擦竟演变成故意伤害刑事案
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日常出行中一个再常见不过的小意外。
某日18时许,被害人在路边停放车辆,开车门时吓到了驾驶二轮电瓶车行经此处的被告人。原本只是一件无伤大雅的小事,却因双方情绪激动引发口角,随后二人用手臂等部位互相顶撞,矛盾瞬间升级。
争执中,被告人伸脚绊住被害人左脚,同时双手扭其身体导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后续还朝被害人头部打了一拳。经专业鉴定,被害人的主要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这一结果也让这场普通的肢体冲突,性质彻底改变——从民事侵权变成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
被告人后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依法被取保候审。
积极赔偿获谅解,认罪认罚终获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的一系列处理方式,成为了案件量刑的关键转折点。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致轻伤,这些法律后果一定要清楚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只是打了一拳、推了一下,怎么就构成刑事犯罪了?这起案例也明确告诉大家,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核心关键就在损伤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司法实践中,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旦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就不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而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正是因为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才被依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区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核心界限。
触犯故意伤害罪,这些行为可依法从宽处理
从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能清晰看出,被告人最终获判缓刑,并非偶然,而是其一系列合法合规的补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罚条件,这也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后,非常重要的法律指引:
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会据此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化解矛盾、降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式;
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可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对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时冲动的代价,远比你想的大
这起案件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个人深思:停车摩擦、口角争执,都是生活中的小事,却因双方的一时冲动,演变成刑事犯罪。被告人不仅要赔偿5.3万元的经济损失,还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其工作、生活、出行等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被害人也因这场冲突身体受伤,承受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痛苦。
生活中,遇到矛盾和摩擦时,多一份冷静,少一份冲动;多一点包容,少一点计较,很多悲剧其实都能避免。如果不幸因意外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一定要第一时间停止行为,积极救治伤者,主动协商赔偿,如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如果不慎涉及故意伤害罪相关纠纷,或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可依法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提供罪轻辩护等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因小摩擦引发的矛盾?你是怎么处理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也可以收藏本文,提醒身边的人别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黄文海律师(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曾某部服役10+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年,参与办理法律案件1000+ ,著有法律相关作品300+,四川省优秀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省级律师服务团成员 ,成都市优秀律师 ,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双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察委特约监察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 ,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成都赣州商会发起人、副会长、法律顾问 ,成都赣州商会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名誉副会长,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法治校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成都市双流区众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