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为缓刑

胡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为缓刑

来源:达观法治作者:程达群时间:2017-03-11

辩护词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本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本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阅卷后,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在又参加了庭审,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合理之处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本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胡某本涉案情节较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系邻里为生产经营发生冲突,进而引发矛盾,非预谋的恶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予从轻处罚;

2、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减轻被告人的过错。案件起因是被害人的儿子媳妇将被告人开荒种的十几棵茶树砍掉,从而引发矛盾。同时案件发生时,是被害人主动挑衅,激怒被告人,一气之下才发生的伤害事件;

3、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犯罪后,如是供述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悔罪,应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胡某本一贯表现良好,为人忠厚,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偶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被告人胡某本存在自首情节,法庭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本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30日晚上8点58分到某县安某派出所主动交代案情,该案情与后来某县公安局查明的案情一致。据案卷笔录显示,胡某本于2014年4月30日20点58分到5月1日00点30分在安某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该笔录在某县公安局开出传唤证之后(传唤证是在2014年5月1日开出),因此可以认为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案情。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本具有的多重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本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缓刑。

辩护人:程达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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