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遗嘱很重要!生前对自己身后财物的提前安排可以让我们的亲人间不发生纷争,更不用对薄公堂。一下就有一个没有遗嘱的继承权纠纷。

    罗甲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原告罗某某,被告罗乙、罗丙、罗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甲购买住宅一套,2003年9月2日,该房屋以罗甲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3年10月27日陈某某因病去世。陈某某死亡时,其父母均已先于陈某某去世;陈某某死亡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罗某某,被告罗甲、罗丙、罗乙、罗丁。原、被告因继承上述房屋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涉案房屋到底由谁继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7日死亡。陈某某死亡时,其父母均已先于陈某某去世;陈某某死亡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和子女,即原告罗某某,被告罗甲、罗乙、罗丙、罗丁。

    法院认为: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罗甲在其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登记在罗甲名下,该房屋应属于罗甲与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该房屋系罗甲用其单位及就业局发放给原告的补偿款、失业救济金购买,该房屋系原告个人房屋,要有充分的证据,本案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四种,遗嘱继

承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有效条件包括:(1)有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本案中原告与其父罗甲、其母陈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权的决定》由原告之父罗甲代书,但见证人一栏中仅周某某一人签字确认,故该决定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亦不符合遗嘱继承的任何形式。第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原告称被告罗丙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原告对该主张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尽赡养义务亦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某死亡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罗某某、被告罗甲、罗乙、罗

丙、罗丁,因原告与其父罗甲、其母陈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权的决定》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亦不符合遗嘱继承的任何形式,且被告罗丙对该决定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故陈某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罗某、被告罗甲、罗乙、罗丙、罗丁各继承1/5。被告罗甲、罗乙、罗丁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罗某某,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是予以确认的。

判决如下

陈某某死亡后遗产房屋由原告罗某某继承4/5,被告罗丙继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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