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林(著名书法家文忠轩主郑玄鲲)解析《论语》——孔子的“父子”观,是孔子“伦理”观的基本思想内容之一

郑林,字玄鲲,号文忠轩主,当代著名书法家。

2005年,应澳门林则徐纪念馆馆长之邀,参加纪念先祖林则则巡阅澳门166周年活动,受邀书写先祖林公则徐诗句海纳百川书法作品,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桦上台亲接,同时亲颁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澳门林则徐纪念馆荣誉顾问。

2008年5月,应邀参加河南卫辉比干公诞辰3100周牟全球纪念大会,受邀书写长二米六比干庙财神殷楹柱联,己挂出。受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之邀,书写先祖林公则徐座右铭整八句,被该院收葳。

2008年,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应邀参加韩国半岛和平大会活动,受邀书赠韩国利川市市长书法作品;做为国际间的文化传承与交流。广东虎门林则徐纪念馆收藏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书写先祖林公则徐《十无益》和《回疆竹枝词》30首书法作品,颁其收葳证书。

2012年,受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之邀,为笫六届泰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笫六届换届大会,题写书法作品,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行。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书法作品多次应邀参展,获得国际奖项,被海内外知名企业,及友人认可赏识并收藏,融入市场受到好评。

2014年,书写先祖林公则徐回疆竹枝词30首书法作品约13米,参加全国民族大团结名人名家书画展,在国家博物馆一层大厅展出,展后作品被新疆伊犁市政府收葳,颁发证书;之后由香港文学出版社出版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隶书《林则徐回疆竹枝词》30首,全球发行。

2018年,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参加巴拿马世界万国博览会,书法作品获得世界华人书法艺术产业功就奖,获得证书。

2018年,由美国集邮集团,出版世界邮票上的中国艺术名家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国礼世界珍邮书法邮册专辑,其中一幅书法作品(观云)被定为世界珍邮国礼首发纪念封,全球发行。

2019年受邀参加首届非洲华侨华人论坛,书法作品赠送非洲博茨瓦纳和统会。

2021年,党的百年诞辰和香港、澳门回归百年之际,复兴文化典范,由香港邮册集团,澳门集邮网联合出版,中国艺术名家郑林(文忠轩主郑玄鲲)书法邮册,全球首发。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陬邑(今山东省曲阜市)人,祖籍宋国栗邑(今河南省夏邑县),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大成至圣先师”。

孔子的“父子”观,是孔子“伦理”观的基本思想内容之一。在孔子看来,父子关系乃是十大“人义”之首,是家庭与社会伦理的基础与保障;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所谓孔子的“父子”观,在这里只是一个简称,其实际内容指的是,孔子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问题的总体性思想认识。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孔子的“父子”观,首先应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父子关系的基本特性及其重要意义

在孔子看来,父子关系的基本特性,主要体现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其无可选择性。具体而言,就是相对于子女而言,何时何地以及出生在怎样的家庭,自己完全无可选择。在其出生之前,这一切都已确定而无可更改。子女对此只能正面接受而无可回避。这也就是子夏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颜渊》)。

其二是其生命的一体性。具体而言,就是父子具有生命上的同根同源性;子女乃是父母生命的演化与延续;父子代代相传,从而共同构成了绵延不绝的同一生命链条。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其实乃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归根结底,两者乃是同一生命体的演化与发展。也就是基于此,所以孔子特别强调曰——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

其三是其亲情的先天性。具体而言,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密情感,乃是与生俱来的先天秉赋,弗思而得,弗学而能。这也就是《孝经•圣治章第九》所谓,“父子之道,天性也。”

以上三方面的基本特性,使父子关系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具有了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首先,在孔子看来,父子关系的无可选择性及其生命的一体性,乃是增进家人之间的认同感,以及归属感的现实生活基础;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先天性血缘亲情,则是紧密联系家人的情感纽带。基于此孔子认为,只要妥善处理好父子关系,就能构建起安定而有秩序的家庭生活环境,营造出友爱而和睦的生活氛围,从而使家人普遍实现其人生之仁。这也就是《礼记》所谓——

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郊特牲》)

妥善处理好父子关系问题,不仅能保障家庭生活的和谐而有序,从而使家人普遍归于仁道;而且如果将其扩展开来,相对于实现社会之仁而言,同样能发挥其重大作用。特别是对于君主等在高位者来说,其情况就更是如此。这也就是《大学》第九章所载,“一家仁,一国兴仁。”

其次,孔子又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血缘亲情,乃是人类一切美好情感与高贵品质的原始胚基。在此基础上,只要不懈地努力学习与培养,人人都能逐渐养成慈爱、孝悌、忠信、敬让等高贵品质,从而最终实现自我人生的理想人格化。这也就是说,妥善处理好父子关系,乃是人生健全发展的起步处。

以博爱之心的养成为例。在孔子看来,“爱人”乃是君子人格所必备的基本品质之一;而“泛爱众”(《学而》)的博爱之心,则是爱敬父母与家人的孝悌之心的进一步扩展。孔子的“孝道”观认为,爱敬父母的行孝之心,源自于父母的“三年之爱”(《阳货》),亦即父母基于先天性的血缘亲情,施之于子女的真诚而无私的抚育与关爱。据此可见,在孔子看来,只要从养护好与父母的先天性血缘亲情做起,再加以后天的学习与培养,就能普遍养成人们的博爱情怀。也就是基于此,所以《孝经•圣治章》强调曰,“(圣人)因亲以教爱。”

二、父母应如何对待子女

在孔子看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首要职责,是以真挚的爱心养育子女,从而使其健康成长,长大成人。这也就是《韩诗外传》第七卷所载,“夫为人父者,必怀慈仁之爱,以畜养其子。”父母对子女的根本职责则是,教导并培养子女从小即归于仁道。此即《论语•学而》所载孔子曰——

“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其意是说,父母教导与培养未成年子女的根本职责,是首先使其养成孝悌、恭谨、忠信、博爱等君子人格所必备的基本品性与德行,以及确立起“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述而》)的人生追求。如果行有余力,则可用以学习文化知识等。

基于对夫妻职责的基本定位,孔子认为,对未成年特别是幼年子女的教育与抚养,主要应是妻子的职责;丈夫只是在少数个别情况下,才对子女施以简明教诲,一般情况下,则应与子女适当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也就是所谓“君子之远其子也”(《季氏》)。

所谓“君子之远其子也”,不仅具体表现为“君子抱孙不抱子”等(《礼记•曲礼上》),其中还包括了“父子不责善”。孔子认为,父子间不宜相互争辩与责难,否则将难免会伤害到父子间的血缘亲情,并进而伤及家庭的安定与和谐。这也就是孟子所谓——

“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孟子•离娄上》)

为父者对子女的教诲,主要是通过隆重的礼仪形式来进行。例如《礼记•祭统》所载——

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

其意是说,祭祀的礼仪规定,祭祀已故的父亲时,由孙子充当“尸”,亦即扮成已故祖父的神灵而代为享受祭礼。父亲作为主祭人,面向北而事奉尸。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以此向装扮为“尸”的子辈,以及所有参加祭祀活动的子辈,进行孝道教育与培养,从而使其明白,子女应如何以其爱敬之心侍奉父母及其道理。

又例如据《仪礼•冠礼》所载,当儿子年满二十岁时,为父者要在祖庙为其举行加冠礼。其仪式规定,儿子面朝南坐于主位,以接受加冠与命“字”(表示敬意的别名)。然后是母亲与兄弟姐妹以及来宾,依次为其献酒致贺。如此庄重举行冠礼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加冠者清醒认识到,至此自己已经长大成人,即将接替父辈而承担起家庭重任;从今以后,就必须时时处处按成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了。具体而言,这也就是《礼记•冠义》所谓——

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

在孔子看来,随其年龄的逐渐增长,父母对于子女的独立人格及其尊严,理应越来越多地予以重视。例如《韩诗外传》卷七所载——

冠子不言(詈之讹),发子不笞。听其微谏,无令忧之。

其意就是在具体强调,儿子已经行过加冠礼后,就不应再对其严厉训斥了;儿子年满十五岁后,就不应再责打了。对于子女的委婉劝谏,父母则理应认真听取,不可使子女为父母的过失而担忧。

三、子女应如何对待父母

在孔子看来,子女应如何对待父母的问题,基本也就是子女向父母敬行孝道的问题。这又具体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在其长大成人之前,子女理应遵照父母的教诲与引导,努力养成孝悌、忠信、博爱、敬让等基本品性与德行,并基本确立起归于仁道的人生终极追求。其二是在其长大成人之后,子女理应基于对父母的感念与爱敬之心,始终敬养父母而不辍,死而后已。这也就是孔子所谓——

“(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

曾子对此所做的具体表述则是——

“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礼记•内则》)

关于子女应如何敬养父母的问题,在孔子的“孝道”观一节中,已经做过具体介绍,这里不再重复。以下仅就子女对父母的所谓孝顺问题,再做一重点介绍。

一般而言,孔子所谓的行孝,基本也可看成是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亦即上引曾子所谓的“乐其心,不违其志”。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孔子所谓的孝道,归根结底,从属于孔子的仁道;因而子女对父母的所谓孝顺,并非是无原则的绝对顺从。恰恰相反,如果由于子女一味的无原则顺从,从而导致陷父母于不义的结果,这反倒是从根本上背离了孔子所谓的孝道。

曾子耘瓜的故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据《孔子家语•六本》载,曾子与父亲一同耘地而误断瓜秧,竟被父亲一棍子打昏。苏醒后曾子故作无事状,还安慰父亲,让父亲不用为其担心。曾子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在孝顺父母。然而曾子为此却受到了老师孔子的严厉批评:一旦失手将你打死,这岂不是“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据此可见,在孔子看来,对于父母的不当或错误做法,子女理应加以劝谏,而不应只是一味地顺从。孔子同时又强调,子女对于父母的劝谏,当然不应是对父母的顶撞与冒犯。这是因为,对父母的爱敬与感念根植于心使之然。这也就是《礼记•祭义》所载——

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

孔子关于子女应如何劝谏父母的具体表述,是《论语•里仁》所载孔子曰——

“事父母几(音基)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其意是说,对于父母的不当或错误作为,子女理应和颜悦色地委婉相劝。即使劝谏不被采纳,对父母的爱敬之心依然如故,而不会拂逆父母之意;虽然为此而忧劳,但是绝不会因此而心生怨恨。

这方面的又一事例是,《礼记•曲礼下》所载——

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

其意是说,对于父母的错误作为,子女理应再三劝谏,从而晓之以理,亦即曾子所谓的“谕父母于道”(《祭义》)。如果反复劝谏仍然不被采纳,则应随之以哭泣哀求而动之以情。至于其最终结果如何,父母是否能够听取劝谏而改正错误,从而避免陷于不义,归根结底,这也就只能靠父母自己的觉悟了。也就是基于这一原因,所以孔子再三强调,作为父母而认真听取子女劝谏的重要意义。这也就是《孝经》所载孔子曰——

“父有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谏诤章》)

“父有争子,不陷无礼。”(《三恕章》)

四、关于“父子相为隐”的补述

《论语•子路》载曰——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近代以来,由于把此章中“隐”字的含意,通常理解成了隐瞒、隐藏、乃至于包庇等,因而对孔子产生了诸多非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却是对孔子的一种误读。为了正确认识孔子的“父子”观,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澄清。

孔子这里所谓之隐的真实涵义究竟是什么?林桂榛博士从文字学与训诂学出发,对此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并且得出了允当的结论。林博士认为,“隐”在这里作为动词,表述的是一种消极性不作为,其对应面是此章中的“证”,亦即主动告发指证。

进一步具体而言,“隐”就是隐而不言或曰隐默;用孔子的话说就是,“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季氏》),亦即当言而不言,知情却不说。借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表述,“隐”“就是跟‘沉默权’相联系的‘沉默’或曰‘隐默’。”孔子这里所谓的隐中,并没有隐匿、窝藏与包庇等积极作为的含意。

清楚了孔子所谓之隐的真实涵义,接下来再进而探究,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因及其意义。

在孔子看来,人生固然理应始终坚持诚信以立身,正直以行事;但是从其具体实践来说,这却必须在符合于仁道的大前提下,依据当下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通,或曰“中庸”以行之,而绝不可唯“直”而行。例如,处理家庭与家族内部事物的基本准则,相对就应更重视血缘亲情;而处理社会问题的基本准则,相对则应更强调公平与正义。这也就是《礼记•丧服四制》所载——

门内之治恩揜(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置身于“其父攘羊”的特定时境中,其子如果主动告发并指证,这固然符合于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却必然会严重伤害父子亲情而于心不忍;如果对此而主动隐瞒乃至包庇,这虽然顺乎血缘亲情,但是却必然会伤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于理不安。

面对家庭与社会伦理的尖锐冲突,孔子主张消极而不作为的隐默,这既照顾到了血缘亲情,同时也兼顾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堪称是当下的最佳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攘羊之父以及其家人,还是丢羊者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于情于理,对此都理应予以谅解并接受,而不能再有更高的苛求。

孔子之所以主张“父子相为隐”,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孔子看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既是人类一切美好情感与高尚品质的总源头,又是维系家庭安定与和睦的情感纽带。血缘亲情一旦遭受严重伤害,这势必会导致家人的人格残缺,以及家庭关系的破裂。孔子进而又认为,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展,家与国同构而共体,两者息息相通。

因而家庭中的血缘亲情一旦遭受严重伤害,这势必会进而伤及社会的根基,导致社会伦理秩序与核心价值观的紊乱,甚至使社会面临解构的危机。基于此孔子特别强调,对于血缘亲情,必须始终倍加珍惜并悉心养护。这也就是《礼记•檀弓下》所载孔子曰——

“亲者毋失其为亲也,故者毋失其为故也。”

综观上述可见,孔子主张“父子相为隐”,这固然反映了孔子对父子亲情的高度重视;但这却并非只是在维护血缘亲情,其实也是在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安定,乃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孔子的这一主张,正鲜明体现出了孔子的人生智慧与理性精神。

孔子关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主张,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曾经产生过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例如“亲属‘相为隐’不问罪,实是中国古代通行的法律准则(特别犯罪除外),从唐律到清律都明立此条,民国法律亦延续该原则”。这一容许亲属“相为隐”的传统法律准则,显然就是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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