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的重要主体,其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小区环境的好坏……
一、业委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2)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
3)终止委员职务,候补委员递补;中止委员职务,提请业主大会罢免。
4)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物业服务价格的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5)公布业委会委员联系方式,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7)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专项维修资金)。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1)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社会管理工作(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1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1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人防工程、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14)决定1年内是否再行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一事项”。
15)公告及备案
二、相关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辞职】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并为人防通讯、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4款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可以不再就同一物业管理事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人民法院、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业主大会依法决议不采用电子投票的除外。电子投票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延长的投票期限届满仍无法达到表决条件的,业主大会终止该事项表决。终止表决的事项,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作为业主大会议题提出,但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除外。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