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我能否规避北京的限购政策或者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通过借助亲戚朋友的名字购买房产(借名买卖)。实际购房人是借名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被借名人。
我对这种规避政策的购房行为的态度是:最好不要冒险购买。
具体原因:
1、如被借名人擅自出售房产,则借名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不动产是登记为生效要件,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人被推定为物权人。因此,(举例)如果被借名人擅自将房产出售,而购房人(第三人)并知情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卖关系,并支付了合理转让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薄也变成了第三人的名字。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就属于善意取得,借名人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被借名人主张债权,但现实里很有可能被借名人将出售所得的房款转移,导致执行过程中很难将购房款追回。
2、法律途径维权难度比较大。一般借名买房都是给予不符合政策标准,又想投资购房。以北京地区为例,家庭购买住房不能超过2套,很多人看到房地产居高不下的价格,想借机投资。但是一旦被借名人反悔,借名人向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出资证明等证据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诉讼阶段,如果借名人依然不符合购房条件,那么会因为房屋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也就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导致法院不支持借名人的诉求。
综上,韩律师建议:买房是人生的大事,大家千万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冒险尝试借名买房,最后导致大额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