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示哪些内容,赶快来了解
食品标签是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营养标签等。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
下文列举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在设计制作标签时确保标签符合要求。
1.未使用规范汉字
标签标示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如“菓”为“果”的异体字,不是规范汉字。
2.非保健食品标示保健作用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标签标示“减慢糖分摄取,减少脂肪吸收”,“膳食纤维具有调节肠道的功能”等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标示。无标准的,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谷物棒应标明属性膨化食品。
4.配料标示不规范
(1)引导词标示错误或不规范,引导词标为“成分”、“原料与铺料”或“原料及辅料”等错误引导词,或把非发酵酒、蒸馏酒、酿造酱油、酿造食醋等产品使用“原料与辅料”或“原料”作为引导词。
(2)配料表与原标不一致、漏标配料水,食品添加剂名称标示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格式标示不统一等。配料表未定量标示,如标示不含防腐剂、着色剂等未定量标示。
(3)所使用的配料违反我国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如新食品原料菊粉适用的食品类别范围为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二是普通食品中使用只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如巴戟天仅可用于保健食品。
5.净含量标示不规范
净含量单位标示不规范,净含量应严格按照GB 7718-2011 第4.1.5标示;净含量与食品名称未标示在同一展示版面。
6.原产国、地区引导词不规范
原产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仅能标示为原产地;原产于美国、英国等主权国家的,应使用引导词原产国。
7.日期标示不规范
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具体日期未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未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加贴中文标签上的日期与原包装喷码日期不一致。
8.贮存条件标示不规范
应标示正常未开封(瓶)状态下的贮存条件,如仅标示“开瓶后需冷藏”,属于贮存条件标示不规范。贮存条件中的温度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问题
9.营养标签标示不规范
(1)中外文营养声称不对应。使用外文进行营养声称,但未有对应中文标示,如外文标示低糖、富含膳食纤维、含钙等,均需标示对应中文营养声称。
(2)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要求。营养成分表应以GB 28050-2011附录B的形式标示,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如100g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不能标示为0.5g、必须标示为0g,钠含量2320mg不能标示为2.32g,维生素B1必须标示为0.10mg而不能标示为0.1mg。
(3)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其它需强制标示内容不完整。一些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如强化小麦粉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还原铁等,应在营养成分表标示强化后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对于配料含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含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等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的,应在营养成分表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不符合要求。一是营养声称及功能声称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如“高钙饼干”,在品名的其它位置标示高钙时,“高钙”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二是进行了声称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声称条件,如低糖必须满足营养成分“糖≤ 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三是功能声称没有使用GB 28050-2011附录D中规定的用语,功能声称可使用附录D 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划重点!!!
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主动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标准学习,清楚掌握各相关标准要求, 确保食品标签符合现行有效的所有相关规定,才能避免由于食品标签问题带来的一系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