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实施条例修订意见稿》的想法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陆如下。


44条【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违反约定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纯属鸡肋。其用意是强调不能违反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违反约定,是当然之意,没有必要在这个位置写说一笔。如果意旨强调“另有规定”,新土地法66条就有原话。而且作为新土地法配套实施的下级法规,应该详细一点,但是本条却写得比新土地法还要简略。新土地法66格第二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处”,时下流行抄作业,抄脱了“行政法规”四个字。

想法陆,建议删除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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