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李某至久诺建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久诺建材公司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双倍工资。2015年5月初,久诺建材公司、李某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久诺建材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金2800元及2015年4月份工资1867元,合计4667元。2015年5月6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撤诉,仲裁委同意李某撤回仲裁的申请。2015年7月8日,李某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久诺建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6800元及加班工资8400元。仲裁委裁决:久诺建材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15543.67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久诺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诉至法院处理。
【案例解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审理结果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久诺建材公司认为和解协议已对双方之间争议作了处理,但该协议并未明确赔偿数额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赔偿数额与应付二倍工资数额相差甚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来证明。
本案中,李某在诉讼中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李某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久诺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双倍工资15543.67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