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年终奖没发全与公司闹上法庭判决补发

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徐某认为自己没有拿到足额的年终奖,经仲裁单位裁决,公司应补发徐某年终奖金2万7千多元。公司不服裁决将徐某告上法庭,4月8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公司给徐某补发年终奖。

原告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龙劳人仲裁字(2014)100号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终奖279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均没有关于年终奖计算的约定。按公司规定,年终奖结合员工年度绩效核发,即员工的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表现、员工成绩、工作完成度均相关。而被告徐某所负责项目部因项目进度迟缓于2013年7月被撤销,徐某于2013年12月提出离职后也没有参与公司2013年度的年终考核。公司根据徐某2013年度所负责项目的业绩、职责岗位、工作表现等情况,以其当时的月薪为基础,发放了相当于4个月月薪的年终奖。该金额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少发年终奖的情形。

被告徐某则认为,该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职务是由于公司的调整,不是其主动要求,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公司决定的,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秀英法院认为,2012年徐某年终奖税前所得额为12万元,根据现行年终奖所得的纳税核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2年度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为92505元。徐某在2013年度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工作中存在过失的行为,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或过失,且原告未能提交有关年终奖核发的依据与会计凭证,原告应承担减少劳动报酬决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应参照上一年度给徐某发放奖金,由于原告已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发放年终奖64555元,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年终奖金的差额27950元。因此,判决原告海南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终奖金27950元。

来源:南海网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文/邓永泉 高级合伙人 仲裁员 题 记作为律师,打了很多年的官司,有经验,有教训。经验越来越多,教训越来越少,于是...
    裁判判阅读 2,978评论 4 9
  • 很惭愧我都没去过诚品,昨天在地铁上听到有人去诚品,难得的是好巧,我正不知道地方,赶紧尾随着人家的脚步去了。 曾经看...
    二饼三条阅读 282评论 1 1
  • 参考飞乐鸟的《水彩花之绘》 不得不说这个植物的名字听起来好酷炫的~
    树二SHUE阅读 283评论 4 3
  • 其实十八年前的那天早上我是特别开心能受邀到弗兰克家里做客的,在那几个月前我就听说过他们夫妻两是如何从纯洁美好的初恋...
    文君1阅读 866评论 2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