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韩某(女)于2015年8月8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李某的过错给韩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李某自愿向韩某支付精神补偿金10万元”,并向韩某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但李某至今未将10万元给付韩某。后来双方和好,于2016年2月2入办理复婚手续,但是婚后矛盾频发,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7年10月25日,因韩某婚内多次出轨其他异性且还对外宣称夫妻关系,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韩某于2017年11月11日起诉离婚。
一、双方第一次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因存在显失公平而无效?
参考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2951号
《离婚协议》不是简单的财产约定,同时也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个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协议,其中会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存在一定的家庭感情因素,带有显著的身份性质。因此,《离婚协议》虽涉及财产处理,但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不同与《合同法》中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分割财产,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中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平均分配财产来考虑公平与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离婚后又复婚,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复婚后能要吗?
参考案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563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1年8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顺利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也实际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时曾约定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双方确实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离婚后又复婚,但是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10万补偿金属于女方对男方的债权,该债权不因双方复婚而消灭,李某仍应给付该笔补偿款。
三、被李某殴打辱骂的韩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不会支持任何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韩某与异性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其行为对李某造成伤害,李某是“无过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李某发现韩某的行为后,又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属于对韩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此时,李某又是“过错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