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不起推敲的论证

      材料试图通过三组论证证明“只要有了制衡与监督,企业成功就有了保证。”纵观全文,存在以下逻辑漏洞。

首先,企业有了制衡与监督,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更加有效,但不一定可以保证任何人不滥用权力及企业的各个环节都在可控范围内;即使做到了这一点,也不能推出企业经营不可能产生失误。制衡与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误发生的可能性,企业的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运营失误。

    其次,材料一方面说“制衡与监督确保企业内部各级管理者无法敷衍塞责”,另一方面又说“万一有人敷衍塞责”,这样的表述明显自我矛盾。另外,制衡与监督机制可以使权利避免滥用,但不等同于权利可以有效使用。为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仅仅做到制衡与监督还是不够的,也许还需要其它奖惩制度的相互配合。

再次,“权力平衡”指的是权利的相对平等,是相对概念;而权利平等则是绝对概念,这二者的概念内涵不一致。同时,企业内部的和谐与稳定除了与平等观念有关,还受多方因素影响,平等观念是其充分而非必要条件。所以,只将平等观念作为企业管理理念,未必可以促成企业内部和谐稳定。

最后,将权利的制衡与监督这一管理原则付诸实践,企业也未必能够成功。企业的成功除了跟企业内部的制衡与监督有关,还与外部经济环境、消费者偏好、国家政策等因素有关;材料表述太过绝对,不能必然推出企业一定成功。

综上所述,材料论证中存在诸如此类的多处逻辑漏洞,它所谓的“只要有了制衡与监督,企业的成功就有了保证”的结论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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