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新闻,一人犯盗窃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庭审中法院根据量刑建议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收到判决认为从轻程度不够提起上诉,控方在得知被告人上诉后提起抗诉,二审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加刑2个月。本人认为该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首先,被告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并不意味着被告失去了上诉权,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驳夺。
其次,被告签属认罪认罚书后并不意味着不能对一审判决有异议,被告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从轻或从轻程度不够仍可提出自己的意见,而表达意见的方式就是上诉。
再次,被告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从轻或从轻程度不够是对量刑幅度有意见,并非拒绝认罪认罚。
最后,控方在得知被告上诉后提出抗诉明显是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这种做法是变相驳夺被告人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