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任女士(申请人)在某公司(被申请人)任职电商专员,负责电商平台管理,工资6000/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双方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未发放任女士2016年7、8月工资,8月15日双方产生纠纷,后任女士离职。任女士在2016年2月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过一次更名。任女士于2016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应进行额外一倍的工资赔偿。其关键在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期间,以及是否确实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本案关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以确定是否补偿/赔偿工资,以及相关金额。另还注意到申请方与被申请方之间存在尚未发放的工资。

【律师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具有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有代办证明、保密协议,另有申请人处的考勤表,其可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尽管申请人在这期间进行过改名,但这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其公司连续进行工作的认知,也不改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针对申请者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一年的工作,被申请者要向申请者支付额外一倍工资。对于2016年8月1日至8月15日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申请人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工资。另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提出仲裁申请,其只能申请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31日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得到的额外一倍工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已有的代办证明、保密协议显然不具备上述合同应具备的要素,因此不应被认为是劳动合同。此外被申请人指称之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申请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项抗辩没有足够证据支持,而且,劳动者不愿签订合同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对未订立劳动合同免责的理由。

因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者应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双方应通过提交证据进行证明。若双方均无法证明系对方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在劳动关系确无延续的客观基础,构成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状态时,通常会推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额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被申请者应及时支付未发放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结清工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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