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一定要干满30天才走,怎么办?

最近,人力资源部的小张遇到一个难题:车间员工小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小李是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平时兢兢业业,也没出什么问题,对公司的印象也挺好。因为小李是一线工作人员,工作内容相对非常简单,交接三天就能够完成。公司的人员也比较充足,所以顶岗非常快。从小李提出离职到交接完成,刚好三天时间。工作交接完后,小李不愿意离开,声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30天后才离职,这下可难为了部门。顶岗的人已经到岗,岗位出一个人来,总不可能让他在旁边天天站着看吧。两个人轮流操作也不合适。于是将情况上报到人力资源部。小张得知消息后,跟小李做了初步的沟通,小李还是坚持要30天之后才离开。小张这次为难了,怎么办?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从小张遇到的情况看,是由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小李不属于试用期内。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没问题。问题的争论点是:是否劳动者一定要干满30天之后才办理的手续?其实,我们真正要处理的并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管理问题。

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清楚要几个情况:

1、企业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能否及时为员工办手续,不一定要在30天之后。

2、小李为什么不愿意提前结清手续离开公司。

3、如果小李继续留在公司,会有什么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为什么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换个方向来说,劳动者提出离职,30天以后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因故限制劳动者离开。因为员工已经有离职的想法,只要有充分的交接时间,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离开。

但法律法规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岗位来设置的。有的岗位交接可能两三天,有的岗位交接可能需要两三个月,主要受交接的难易度和人员到位时间的影响。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界定了30天为限。正常情况下,企业在30天内为一个岗位做好补充好交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个别岗位补充期会超过30天,企业可以通过管理的方式,先做好人员的应急储备。比如说,部门负责人这个岗位,可以设置一个副职或助理职,作为其人员储备。如果有了这个储备,一两周内做好交接,应该也是没问题的。法律只能覆盖大众情况,不照顾个案。所以,该条款的目的,旨在促进人才的流动性和保护正常的交接空间时间。因此,如果有岗位可以提前交接完成的,是不反对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


其次,我们想想,为什么小李不愿意提前离开。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小李已经找好下一家公司,并催促他尽早入职,工资或者条件比现在好,你认为小李还会坚持干满30天吗?恐怕他早已经要求公司赶紧办手续了。常理推测,之所以小李坚持要做满30天,是因为他的下一份工作还没有着落或者是30天之后才能入职。因此,他不想这段时间有空闲,从而自己的收入降低。所以,小李的初衷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水平。


再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小李继续留在公司,有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

从好的一方面想,小李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矛盾纠纷。所以,他继续留在公司干,作为一个老手,应该比培训一个新手强,也没有其它更多的人工成本和支出。但是,换个角度去想,一个想离开的人,他的工作激情和效率一定大不如前,带来的产量和质量控制都有可能下降。同时,还有可能因疏忽大意,出现疾病或工伤等意外的风险。所以,从企业角度来看,从效率的角度来处理事情是最好的选择。


因此,就小张遇到的困惑,我做如下的建议:

1、和小李进一步做详细的沟通。多支付他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工资,让他自己休息,为下一份工作精蓄锐。你解决了他生活水平下降的顾虑,他没有回绝的理由。这样,看似多支付了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工资成本,但相应的质量差错、产量下降或者意外发生的风险直接规避掉。我们常说,风险大于利润。万一出现工伤,何止一个月工资的事情。

2、和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建议部门对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要加强管理和跟进,要尽可能的规避问题在离职员工当中出现。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万一有特殊情况,离职员工需要干足30天的,要有监管和应急处理的办法流程。


    加强员工的劳动关系风险管理,对不论在职还是即将离职的员工,都非常重要。切记不要因为节省一点点成本,冒大风险坚持作业。这样的案例已经很多,要举一反三,将事故控制在苗头发生之前。

公众号:人力运营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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