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不是“享有幸福的权利”

1776年7月4日,美国开国元勋们公布了一篇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檄文《独立宣言》。

这篇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文献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和主权的思想,对于美国和世界都起到不可磨灭的影响。

其中不仅提到人类应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同时还将“追求幸福”列为人人不可剥夺的权

《独立宣言》将追求幸福列为基本人权

这也是人类首次明确地将“追求幸福”这一活动列为一项最基本人权,但我们却必须要明确一点。

《独立宣言》中仅仅强调的是“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是“享有幸福”的权利,两者差别极大。

因为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认为,幸福是一件个人的事情,必须由自己去承担相关责任。

而他们所要做的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利,让人们不受限制拥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

有些人认为追求幸福是个人的事情

譬如一个人认为自己和李美丽结婚比和张漂亮结婚幸福,住在三线城市比住在一线城市快乐。

当一个生活水平一般但无比稳定的人比当一个拥有大量财富但需承受风险极大的人更开心。

那么这个人就有权利追求这样的幸福快乐,即使这些决定可能都是错误,但没有人能够干涉你,就连国家也不应该干涉。

这样的设想的确很美好,但它并没有考虑到人类对于责任担当的勇气,因此过去几十年间情况发生了转变。

每个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追求幸福的责任应该由“强大”的国家去承担,而不是“弱小”的个体。

人们也越来越盲目地、一厢情愿地认为:”那些已经建立了超过一个世纪的仅仅是为了国家强大而设立的系统——教育、健康和福利系统,其实是应该为国民的幸福和福祉而服务”。

因此很多人不知不觉间得出了一个可笑结论:“不是我们要服务国家,而是国家要服务我们”。

所以变化产生了,原本“追求幸福的权利”仅仅为了约束国家权力,但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演变中成了“享有幸福的权利”。

许多人认为追求幸福责任应由国家承担

就像原本我们仅仅是拥有追求幸福快乐的权利,但能否得到幸福快乐则必须靠个体的努力

但现在则变成人类天生有权享有幸福快乐的权利无论作为个体是否努力。

假设如果有什么阻碍让我们不能得到幸福快乐,那么这就相当于违反了我们的基本人权,而国家此时就必须介入并为此负责。

20世纪,人们曾针对国家的生产总值与公民的生活满意度做过一个调查。

20世纪一次关于GDP与国民满意度调查

新加坡每一位公民每年所产出的商品和服务平均总价值为56000美元,而哥斯达黎加每位公民生产平均总价值则只有14000美元。

如果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角度进行衡量,无疑在这方面新加坡更加成功,完胜哥斯达黎加。

但是我们不禁要问,人们生产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是为了让GDP越来越高?

当然不是,我们重视生产的目的是因为“生产能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高但国民满意度低

生产更多的商品和服务,仅仅是为我们追求幸福快乐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罢了。

因此我们要牢记一点,生产只是手段和过程而不是目的和结果。

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政治家甚至经济学家,都呼吁要用GDH(国内幸福总值)来补充甚至取代GDP。

并且让人感到有趣的是根据多次的调查数据显示,哥斯达黎加人对于生活满意度要远远高于新加坡人。

那么我们不禁又要问,你愿意当一个生产力高但不开心的新加坡人,还是当一个生产力低但心满意足的哥斯达黎加人?

我是小贺,人生的精彩在于发现,期待本人的文章能给你不一样的人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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