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常交易中,常常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拒绝付款纠纷。当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时,该如何处理?
基于积极应诉来说,分析对方的诉求尤为重要。其要求支付货款时,我方需明确:
1、减免自己的义务:质量问题导致价款计算方式改变,主要减免付款则是抗辩,我方无需另提反诉。
2、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果我方要求对方退货、换货等则需要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那么提反诉和不提反诉有什么区别?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如退货、换货、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顾名思义,同一件事,在你告我的期间,我也向法院因同一件事告你。这可以说是两个案件,一方撤诉,那么,反诉还得继续往下审理。
抗辩则不然,抗辩,指对抗另一方诉讼请求及理由。当对方撤诉后,我方已不需要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故抗辩也相应结束,不会产生我方的进一步诉讼请求。
不论是抗辩还是反诉,那就是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取证是重中之重,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取证呢?鉴定、及时书面通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