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法律赡养义务

前言: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父亲或者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继子女一般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二是父母离异,父或者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属于家庭关系成员,但并不一定都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案例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

三被告之母与原告结婚时,三被告均未成年,与原告共同生活。后三被告陆续成年并结婚。原告系农村户口,身体不好患病,遂起诉但被告要赡养费。三被告各抒己见,被告1认为自己未满十八岁就辍学打工补贴家用;被告2、被告3称继父对他们并不好,经常打骂。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与三被告母亲结婚时,三被告均未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对三人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到其成年。被告1称其17虚岁时即下学挣钱补贴家用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以劳动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完全能满足其生活所需,被告2、被告3的抗辩并不构成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称其与原告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三人均存在抚养事实,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尽管被告三人的母亲现已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被告三人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现年老体迈、身患疾病,仅仅依靠其低保费用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经济支出。


案例二:继父母可以撤销对继子女附义务的赠与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2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被告(继父)与原告母亲早年间相识并同居,一同抚养原告成长,原被告系继父女关系。后继父所在单位修建家属楼,与原告母亲共同缴纳购房款,并商议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继父和原告母亲居住。随着原告出嫁、母亲病逝,继父又再婚,继父女之间产生矛盾,原告以物权确认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是房产所有权人,继父搬出该房。继父反诉撤销房屋赠与。法院后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但继父有居住权。

法院认为,子女应当积极主动全面履行该项义务。本案中,继父以继女未对其尽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因此,继女是否全面履行了对继父的赡养义务,是认定继父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由于继父主张继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对消极事实提出的主张。根据民法学原理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主张积极事实之当事人,就其所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之当事人,则无须负举证责任”。故,对继女是否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事实,应当由义务人继女承担举证责任。虽继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愿对继父尽赡养义务,但双方因继父再婚等事宜产生矛盾,自2020年4月17日开始再无联系,现继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4月17日之后对继父尽到赡养义务。对于继父要求撤销其赠与的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以及需要持续多长时间,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继子女需是未成年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利益,只有对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形成抚养关系。现实中很多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这和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而是道义行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关系不仅仅是付出一定经济成本,给付生活费,而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在此基础上为教育、照顾子女生活为目的;但是因种种原因,即便从未与继子女一起生活,比如继子女跟随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生活,但继父母履行支付经济义务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应该在2年以上。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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