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明明就有质量问题,为什么就不能拒绝付款?

大家都有买东西的经历,都希望以最低的价钱买到最好的货物,但有时可能事与愿违,花了大价钱却买了最差的货物,最糟糕的的是有时还不能退货。

2003年6月成都某机电公司与广州的化工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机电公司提供5台设备给化工公司,合同总价125万,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周内发货。化工公司收到设备后20日内可以向机电公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2003年6月25日化工公司收到该批设备,并立即付合同总价的75%的货款。后8月份时,化工公司以该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要求机电公司退还已交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化工公司的诉求吗?

在买卖关系中,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时按量的交付货物,买方也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及时接收货物,并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中,卖方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买方化工公司的要求,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这就意味着买方化工公司能够要求机电公司退货吗?

非也。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0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买方化工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之后仔细检验,以确保货物是否符合约定,有任何问题均应在20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故化工公司未在收到货物后20日内提出质量异议,那么就应当视为机电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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