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第二百八十条之二条款,专门规范了冒名顶替应定罪量刑的情形:
1)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
2) 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4)对于组织、指挥者,适用冒名顶替罪,并且从重处罚;
5)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数罪并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该罪过程中存在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原文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