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一开始视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对犯罪的轻重会给予量刑,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大概是谁都知道和理解,接受的事,但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可否用死刑?
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说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那么受害者,或是死者及其家属呢,人道主义的德者是否也布于他们身上?他们将拿什么消解心头仇恨,安度余生呢?
法律很少动用死刑,多是考虑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能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罪犯,必然是穷凶极恶之徒,故意为之,很少能有悔过的心意,若还要为这样的人减轻刑罚,那又拿什么去宽慰受害者及其家属,这不是对他们更大的伤害及讽刺吗?
时隔这么长时间,依然记得那篇报道,《素媛》中罪犯的原型,被判10年,10年后心理测试依然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再次犯罪的几率非常高,可就是这样的人依然被刑满释放。一个害了一个家庭,毁了一个少女一生的罪犯,只不过是在监狱里呆了10年…
我们总是知道有从轻处罚,减刑,免刑,却从未听说有加刑,延长刑期的,对于那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犯,难道还不够终身监禁和死刑吗?法律对罪犯的仁慈同时也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