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首付女方出装修款 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

小芸和男友小刚毕业后一起留在上海。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2007年双方准备买房结婚。两人在闵行区黎安路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室,当时价值80万元。

小刚缴纳了首付款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55万元。小芸负责了全部装修费用。

结婚6个月后,房产证办下来了,登记的是小刚的名字。5年后,夫妻俩决议离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小芸要求分割房产,但被小刚一口拒绝:“这房子是我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房子明明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我还出资进行了装修,5年来我们一起每月偿还近4000元的银行贷款。小刚除了交纳首付,并没有比我多付出什么啊!另外,房产证是婚后才办下来的,这套房子实际是我们两个人在婚后才真正取得的,难道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小芸一肚子的不满。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

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解答

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行法律实践中观点非常统一,即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刚对婚房的所有权在签订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芸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共同还贷款的一半应返还女方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3、婚前个人房产增值归男方个人所有

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对方婚前个人房产增值的。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

所以本案中尽管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但小芸不能分得。

4、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小芸婚前个人出资对小刚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小芸所有。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5、女方可要求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小芸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小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小刚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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