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事故撞伤需要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两个交通事故案例回顾
(一)2017年11月27日6时16分,贾某某驾驶京N*****号车辆由西向东行驶,与同方向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接触,造成贾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队对此次碰撞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贾某某驾驶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确定杨某某为同等责任,贾某某为同等责任。
(二)随后在2017年11月27日6时32分,魏某某驾驶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后驶来,又与倒地受伤的贾某某接触。交警认定,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确定杨某某为同等责任,魏某某为同等责任,贾某某为无责任。
提示:前后两个交通事故时间只差16分钟。
二、争议焦点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认为: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交通事故应属于一次事故,非两次事故。从事故发生经过看,虽然“两次碰撞”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但是“两次碰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是一起交通事故;从形式上看,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两次碰撞记录在一个事故认定书中,视本案中的“两次碰撞”为“一次事故”,从而只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编号“京公交认字(2017)第0****号”),而非两份事故认定书。因此,一审法院视本次事故为“两次事故”,让上诉人承担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我被保险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中的行为。对此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被保险人仅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并未对伤者或其他人进行二次撞击等积极伤害行为,属于一个侵权行为与他人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只需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被保险人本身就不存在被惩罚两遍的可能。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故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被判决承担两份交强险。
但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所涉事故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述责任认定书亦被各方当事人认可,且未被有关部门撤销,因而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从事实上看,贾某某确被两次事故撞伤,虽然第二次事故杨某某的车辆没有与贾某某接触,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同等责任,因而保险公司关于只存在一起事故只赔付一份交强险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总 结
从搜集到的案例来看,影响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份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交警是否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这是基础判断因素,如果在一份事故认定书中描述事故经过,很大程度上表明交警将多次碰撞视为一次事故处理。一份事故认定书一般只赔付一份交强险,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才存在赔付两份交强险的基础。
(二)、看两次碰撞相隔时间的长短。时间的长短可以反映出两次碰撞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不可阻断的。如果时间相隔较短,前次碰撞的肇事方无足够时间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防止发生再次碰撞,则应被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时间相隔较长,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因而对后来的二次碰撞具有诱因的,则被认定为两次事故的可能性大。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中,相隔48秒的二次碰撞事故(交警出具了两份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份交强险;相隔10分钟及本案的16分钟的二次碰撞事故(交警出具了两份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两份交强险。
四、温馨提示
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首先需要核实事故认定书份数,对于有两份事故认定书的案件需要格外敏感。另外应结合标的车所处的环境具体分析,灵活处理。如其他三者车有被判两份交强险的可能,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思路积极要求其他三者车方承担两份交强险;如保险公司有被判决两份交强险的可能时,则以上述本案中的抗辩意见竭力拒绝重复赔付。
-------长安天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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