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品的侵权判定与实践案例分析

企业通过多元渠道采集信息,经加工编制形成具有独特价值的数据产品后,其经营性权益自然归属于企业。但需明确的是,采集所用的原始信息归属于信息所有者—— 由此便产生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数据产品是否会侵犯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电子公司以公开方式采集钢材出厂价格等信息,经加工编制形成钢铁价格指数这一数据产品。其中,原告钢铁公司的数据也被纳入采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曾有合作关系:电子公司为钢铁公司提供数据服务与品牌推广,合作期间钢铁公司提出,电子公司展示的其产品价格数据,与同区域、同档次其他公司产品价格差异过大,因此要求电子公司下架相关价格数据。即便后续双方合作终止,电子公司仍继续公布钢铁公司的上述价格数据。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逻辑清晰:首先,认定信息采集来源为公开渠道,不涉及商业秘密;其次,确认采集过程未采用误导、欺诈、胁迫、窃取等非法手段,信息来源合法合规;最后,指出数据加工过程严格依照标准执行,公布的是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产品价格指数。同时,钢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数据质量存在问题,也无法证实自身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其主张未获支持。

这一案例让我联想到过往服务客户时遇到的两起咨询案例,二者虽非直接的数据产品侵权纠纷,但均与“信息使用合法性” 及 “权益受损认定” 相关,具有参考意义。

第一起咨询中,某客户反映,同行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将客户的产品挂在网上以极低价格售卖,当有消费者咨询时,便刻意贬低该产品或谎称无货,转而推荐自家其他产品。更棘手的是,客户投诉后对方虽会暂时下架产品,但过段时间又会更换“马甲”(如新的账号、链接)继续操作。不过,由于客户早已发布 “相关产品无网络销售” 的公告,且网上标注的低价与实际售价差距悬殊,再加上完整的聊天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最终成功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起咨询则更显无奈:某企业发现,在产品比价网站上,自家部分产品频繁被标注远低于实际售价的“超级低价”。尽管这些比价网站声称 “价格均有合法来源”,但经核实,所谓的 “来源价” 多为偶发价格 —— 可能是短期促销价,甚至是他人故意制造的虚假价格链接。更令人困扰的是,网站会要求企业付费才能删除这些不符实的价格。对于被错挂价格的企业而言,一方面维权过程难度大、成本高,另一方面不实价格确实会对品牌形象与市场判断造成一定影响,最终不少企业只能选择 “花点小钱消灾”,被迫接受这一不合理要求。

回归数据产品的核心争议不难发现,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两大要点:一是数据质量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会因数据失真对信息所有者造成误导或损失;二是采集过程是否合法正当,是否遵循公开、合规原则,未侵犯信息所有者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这两大要点,既是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核心,也是企业在数据产品开发与运营中需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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